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1.1 概述
 
1.1.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湘能监市场〔2017〕48 号,以下简称湖南中长期规则)、《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湘经信能源〔2016〕406 号)》、《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2017〕298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具体操作办法,制定本细则。
 
1.1.2. 对于市场规则和本细则未明确事项、可选择事项、临时调整事项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具体操作意见,报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在市场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市场交易公告作为当次交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1.3. 各类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的有关规定,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1.1.4.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的是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指的是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力交易平台指的是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2 适用范围
 
1.2.1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市场,参与湖南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细则。
 
2. 市场准入和退出
 
2.1 概述
 
2.1.1 电力市场分为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电力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力零售市场的交易主体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等。
 
2.1.2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准入电力用户(简称大用户)可以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但两种方式同期只能选择其一。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准入用户不能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只能选择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
 
2.1.3 不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享受保底服务,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供电。
 
2.1.4 所有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选择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含签订入市承诺书)后视为进入市场;当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视情况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签订入市承诺书。选择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含签订入市承诺书)后视为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确需退出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相关义务。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相关电量不再实行目录电价,其购电价格为同类别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 1.1 倍,由电网企业对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1.5 大用户同一时期只能选择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或零售交易一种市场方式参与交易,且选定后必须执行一段时间(暂定最短为六个月)后才能变更。零售电力用户同一时期只允许选择一家售电公司通过零售交易购电,且选定后必须执行一段时间(暂定最短为六个月)后才能变更。但当售电公司违约(含退出市场)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
 
(1)经批准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
 
(2)属大用户的可向交易机构申请月内直接交易;
 
(3)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
 
(4)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
 
2.1.6 因上述特殊原因,电力用户一个结算月度内向超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或同时参与月内批发交易(直接交易)或改由电网企业保底服务时,且向该电力用户售电的售电公司确实无法承担偏差考核责任时,则由该电力用户自行承担当月偏差考核。
 
2.2 准入条件
 
2.2.1 基本准入条件
 
2.2.1.1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2.2.1.2 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
 
2.2.2 电力批发交易准入条件
 
2.2.2.1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和《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湘经信能源〔2016〕406号)》规定。
 
2.2.2.2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执行湖南中长期规则和《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湘经信能源〔2016〕406号)》规定。
 
2.2.2.3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湖南中长期规则和《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2017〕298 号)规定。
 
2.2.3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条件
 
2.2.3.1 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抽水蓄能电量交易合同、省间电能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省内或省间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的用户和售电公司。
 
2.2.3.2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只能在符合相应原交易准入条件的发电侧企业之间、用电侧企业之间进行。
 
2.2.4 辅助服务提供者准入条件
 
2.2.4.1 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申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支持符合技术标准的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参与。
 
2.2.4.2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4.3 有辅助服务需求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均可申请进入辅助市场进行交易。
 
2.3 市场注册程序
 
2.3.1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须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然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市场主体注册遵循以下原则:
 
2.3.1.1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市场注册服务。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开展注册工作。
 
2.3.1.2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保持有效,无需重新注册;但是当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视情况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签订入市承诺书。
 
2.3.1.3 新增发电企业的注册应在首期机组并网调试开始前完成,后续并网机组的注册应在该机组并网调试开始前完成。
 
2.3.1.4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在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力交易之前,应先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手续。与售电公司进行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需符合国家、省级政府或交易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
 
2.3.1.5 对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增项成立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时,应按照不同市场主体类型分类注册管理。该类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同其自身增项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相关流程严格按照一般售电公司业务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2.3.2 拟参加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对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准入条件,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3.3 市场主体承诺及注册流程:
 
2.3.3.1 市场主体提前准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第三方数字证书,填写基础信息资料和编写相关说明性材料,相关资料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3.3.2 市场主体自行登录湖南电力交易平台(网址https://pmos.hn.sgcc.com.cn:21443),根据网站提示线上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录入信息并上传附件,线上流程完成后前往电力交易机构递交已签字盖章的入市承诺书及相关资料。
 
2.3.3.3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的形式审查,对资料不全和不合规范的,退回市场主体补充资料,市场主体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并重新提交。资料审查通过的,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信息录入电力交易平台并创建用户账号。
 
2.3.3.4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和购售电签约关系由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对用户信息进行核实,并将确认后的信息返回电力交易机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资料时对注册信息进行确认。
 
2.3.3.5 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主体提交的公示材料在政府指定网站、湖南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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