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已到期,未出新政前按原标准执行
关于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65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国...
关于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的通知
(吉省价格〔2018〕65号)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明确,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目前该文件执行日期已过,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在国家尚未出台新政策之前,超低排放电价加价仍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在国家发改委未制定新标准之前,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继续兑付超低排放电价加价,确保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此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8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 省环保厅 省能源局
责任编辑: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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