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依法查处电网和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行为

2018-08-08 14:27:50 黑龙江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称,电网企业要严格...

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通知中称,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中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向电力用户收取垄断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具体项目清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凡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格〔2018〕11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中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向电力用户收取垄断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我省定价目录、政府定价具体项目清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凡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对于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导电网和转供电主体认真自查整改,确保8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要召开提醒告诫会,宣传解读电价政策。9月起组织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电网和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项电价政策落到实处。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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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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