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长期电力交易: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2018-10-12 10:38:14 北极星储能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工信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细则中提出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并可提供一定补偿,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

近日,重庆工信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细则中提出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并可提供一定补偿,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仍然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后,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详细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8〕5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将《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华中能源监管局

重庆市能源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8年8月28日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市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开展的市内电力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补偿交易等。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发用电计划放开达到一定比例,在市场交易具备一定条件时,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和执行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具体实施细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牵头、重庆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能源局和重庆市物价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其中电力交易机构是指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力交易中心)。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用户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参与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

(四)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重庆市相关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运维;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输电服务费及辅助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向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六)配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对交易情况、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七)配合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八)草拟重庆市电力交易相关操作细则;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输电通道情况和相关基础数据,配合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供市场主体进行查询;同时向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通道及潮流实际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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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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