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长期电力交易: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2018-10-12 10:38:14 北极星储能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工信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细则中提出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允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提供辅助服务,并可提供一定补偿,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前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有关准入条件,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准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被列入“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及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准入条件的水力发电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

4.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电力用户准入电压等级等要求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4.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七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在其他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共享后,可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和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向重庆市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重庆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变更或撤销注册,应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者撤销注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前,应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告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及其他相关方,并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处理好相关事宜。

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保底供电。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一)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二)跨省跨区交易可以在具备跨省跨区交易组织能力的交易平台开展;跨省跨区电量中属政府间框架协议内电量按照优先发电合同执行。

经点对网专线向重庆市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重庆市市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重庆市电力电量平衡,并按重庆市有关要求参与市场。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市场化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季度、月度为周期开展。有特殊需求时,也可以按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或紧急支援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及其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 电力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统一出清方式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按挂牌价格确定。

集中竞价采用统一出清的,可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市内合同电量转让、回购以及跨省跨区合同回购不收取输电费和网损。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自参与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内,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电力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对市场主体报价价格设置上下限:

燃煤发电机组价格上(下)限=重庆电网燃煤发电机组标杆电价×(1±Kp)

Kp为限价系数,0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三十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每年年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增长水平,预测次年电力供需情况,根据用户放开程度预测市场化电量规模。

(二)首先安排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三)其次安排市内优先发电。结合重庆市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优先发电。首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

(四)再次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下同)。如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

(五)最后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重庆市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市场化交易结果后,剩余发电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

(六)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安全校核后的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及挂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及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展季(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季(月)度的基础上,首先开展季(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如季(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三十三条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控股的售电公司,全年市场化电量不得超过市场化总电量的30%(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增量配电网营业区内的售电量除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电量不得超过月度集中竞价总电量的30%。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市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重庆市确定的市内优先发电,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双边交易

第三十六条 每年11月前2个工作日(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前2个工作日(季度交易)、每月前2个工作日(月度交易)内,各发电企业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分月发电能力及发电量上下限。

第三十七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次年(季、月)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季、月)度市场化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季、月)度各机组允许申报市场电量上限;

(五)次年(季、月)各燃煤发电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机组必发电量下限;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测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第三十八条 年(季、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市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

第三十九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后,市场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达成年(季、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意向性协议,年(季)度意向性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四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条 每年12月中旬(年度交易)、每季度末月中旬(季度交易)、每月中旬(月度交易)重庆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闭市时间、限价信息;

(二)次年(季、月)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季、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季、月)度各燃煤发电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及最小开机方式机组必发电量下限;

(六)次年(季、月)来水情况预计及水电发电量上下限;

(七)各市场主体分月已达成交易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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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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