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具备改造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2018-08-03 11:12:24 浙江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通知中称,将明确政策界限,

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通知中称,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详情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重要性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存在政府降低电价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情况,终端用户没有享受到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项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一)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租户分表电量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要求和本通知明确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各级电力公司要落实好一户一表改造服务任务,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二)加强宣传。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宣传政策,争取要让全部转供电主体和一般工商业用电户都知晓今年以来的降电价措施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三)强化监管。转供电主体应于今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转供电主体在该时限之后仍未将降电价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环节仍存在不合理加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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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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