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电网企业高可靠性供电费等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

2018-08-23 09:20:05 山东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

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等,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准并冲抵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后期根据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

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详情如下: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办发〔2018〕103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电网企业清费政策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等,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准并冲抵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后期根据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电网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范围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一律不得收费。

(二)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按国家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全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物价局。

二、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2、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3、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4、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5、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本通知“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二)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8月20日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组织辖区内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单位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宣传解读电价政策,明确“预购电”电价标准,告诫转供电单位规范电费收取方式,要着重强调各转供电单位须将国家降价措施,特别是2018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组织转供电单位自查自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组织辖区内转供电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填报《转供电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建立收费规范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源头治理。

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转供电单位宣传电价政策,下发、回收、汇总、上报转供电单位自查清理情况表,配合调查转供电单位自查前后“预购电”电价标准。

(四)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平台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对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单位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政府定价结算电费。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落实国务院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的重大措施任务之一,是服务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方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网企业指导,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转供电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要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强化问题整改落实,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三)加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双微”以及各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影响。要切实提高检查威慑力,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定期调度。8月底前,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的情况、5-7月转供电单位相关举报案件检查、处理、减负情况报省物价局;8-12月每月结束10日内,请各市将上月举报案件处理情况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并定期通报各市工作推进情况。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规定时间,将全省转供电单位自查清理情况表报省物价局。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

1.转供电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8月30日前上报)

2.转供电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11月30日前上报)

3.2018年5-12月转供电单位检查、处理、减负统计表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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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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