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信息披露成常态!本月底前南方区域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须披露半年报信息

2018-09-11 08:54:14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对南方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市场成员披露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对南方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市场成员披露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9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发电企业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发电机组可用系数情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调度纪律和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该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明确了信息分类、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周期,对市场成员应披露的基本信息、电力交易和调度机构应披露的运营信息以及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定期应披露的年报信息进行了界定,并确定了保密责任和监督管理方式。同时,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该办法以及各自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完善调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制度。

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促进了监管辖区内电力交易公开透明,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根据监管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保证市场公平和运行效率。

详情如下: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成员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监管辖区内电力交易公开透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监管辖区内,通过区域和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成员是指参与电力交易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市场成员披露市场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透明的原则。市场成员有义务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和披露信息,同时具有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当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或获取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法对监管辖区内市场成员市场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八条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的数据和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

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九条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市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和年报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市场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所属市场成员类别固有属性信息等;

(二)运营信息是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向市场发布的有关市场信息;

(三)年报信息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定期向市场公开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市场交易履约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十条 市场成员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机构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网址等(公众信息)。

2.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公众信息);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等(公众信息)。

3.市场主体名称和编号、注册时间和地点等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信息)。

4.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方式及操作说明等(公开信息)。

(二)电网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综合线损率或输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三)发电企业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2.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等(公开信息)。

3.机组调频、调压、调峰等性能参数等(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四)售电公司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资产证明,年最大售电量等(公开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公众信息)。

(五)电力用户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部门或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公众信息)。

2.企业用电类别、所属供电营业区、接入电压等级、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等(公开信息)。

(六)基本信息如有变更,提供该信息的市场成员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变更说明,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披露更新。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机构

1.交易组织信息

①交易公告。市场化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果。场外交易:受理登记的合同份数、交易电量等(公开信息),各类交易合同、代理关系(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场内平台交易:市场申报和成交概况,可公开的成交结果信息等(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最终成交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组织交易的需要,要求市场成员提供相关信息。

2.交易执行信息

①交易执行。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公开信息)。

②交易结算。市场结算电费、电量、价格等概况信息(公开信息);市场成员的交易结算明细(私有信息,向市场成员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违约信息。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管理制度,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的行为等信息(公开信息)。

3.运营总结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定期评估总结所在市场运营情况,并向市场成员发布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电力供需情况,市场准入及退出情况,市场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情况,交易费用收缴和支付情况,市场违约情况,市场运营成效评估分析等(公开信息)。

(二)电力调度机构

1.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全网最高统调负荷、全网发受电量、跨区跨省电力电量等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电力系统运行基本信息,发输变电设施检修调试信息,关键输电断面、省际联络线等电网约束信息,交易安全校核说明等(公开信息),交易组织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2.电力调度机构可要求调管范围内的企业提供燃料、水情和能耗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信息。

(一)发电企业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发电机组可用系数情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调度纪律和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二)售电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信息提供方给予解释。

第四章 披露方式及周期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披露市场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

(二)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

(三)信息发布会、信息披露会;

(四)简报、公报;

(五)便于市场成员获取市场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主要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披露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披露或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技术支持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当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基本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基本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动态披露。其他市场成员的基本信息应当在完成市场注册后及时披露,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披露。

(二)运营信息

1.交易组织信息:根据市场规则中各交易品种有关规定,分别在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披露。

2.交易执行信息:次月 15 个工作日前披露。

3.运营总结信息:分别于当年 9 月底前和次年 3 月底前披露。

(三)年报信息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门户网站、技术支持系统,于当年 9 月底前披露半年报信息,于次年 3 月底前披露年报信息。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与其他市场成员签订市场信息保密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公开信息,不得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二十条 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通过场内平台集中交易涉及的申报信息和最终成交明细等私有信息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为 12 个月;保密期满后,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将匿名申报信息向市场成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信息泄露:

(一)应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应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市场信息超过保密期限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抄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充分听取市场成员意见建议,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方式。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调度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调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具体信息披露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督促其他市场成员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市场成员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纠正、补充,市场成员应当按要求办理;拒不配合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书面将相关情形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完整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其他市场成员可通过 12398 能源监管热线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按照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保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一)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二)市场成员因信息泄露造成电力市场波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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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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