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的疑问:写在《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之时

2018-03-21 09:19:32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点击量: 评论 (0)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办理售电牌照的文件下发后,其中一个重要条件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一度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究竟谁来确定、如何确...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办理“售电牌照”的文件下发后,其中一个重要条件“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一度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究竟谁来确定、如何确定配电区域均不明确。近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实施,“配套文件”有了配套文件,改革终于在配套文件的配套文件中不断前进了。对于《办法》,阳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坚律师在肯定新制度进步的同时,也提出了几点疑问,与同行一起探讨。
 
疑问一:配电区域谁来划分?
 
《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问题是在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中,到底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恐怕有待继续配套和出细则了。
 
疑问二:项目业主优选和划分配电区域谁先谁后?
 
《办法》第十一条告诉我们:有可能先项目业主优选,后划分配电区域。没有明确的配电区域,配电特许经营权范围就不好确定,这就可能为将来的扯皮纠纷埋下“祸根”。
 
疑问三:办理售电牌照是否一定需要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告诉我们:具备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配电划分协议(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达成)之一的,就可以申办“售电牌照”。因此,办理售电牌照并不一定需要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疑问四:存量配电资产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理配电区域内的存量配电资产。但问题是,如果存量配电资产权利主体拒绝该如何处理?《办法》本身并没有说明特许经营的性质及破坏特许经营的处理办法。一旦存量配电资产权利主体以安全为由拒不停止运营的,恐怕又是一个“扯皮”的问题。
 
原标题:未尽的疑问:写在《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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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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