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点评-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前世今生

2018-03-23 09:51:48 中小配电企业联盟   点击量: 评论 (0)
万众瞩目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12日立项,至2018年3月13日出台,再至3月20日正式出现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
“万众瞩目”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12日立项,至2018年3月13日出台,再至3月20日正式出现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前后经历了251天的时间,8个多月的起草过程,2年的文件有效期,可见各方对《划分实施办法》的慎之又慎。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电网企业作为参股方时,原则上不得通过资产入股的方式形成绝对控股”,最终也没能出现在正式发布稿中,相信也令广大配电网投资者们唏嘘不已。在此,我们用三句话梳理一下《划分实施办法》的前世今生,供广大增量配电网业主们参考。
 
1一切为实际服务
 
《划分实施办法》背后的故事
 
1.“缺项”的《办法》。熟知政府文件“套路”的同志们可能会发现,作为一个《办法》,我们的《划分实施办法》似乎缺少了些什么。是的,为了更有针对性的解决配电区域划分的问题,起草者在编制过程中刻意的删去了“定义”及“罚则”环节,需要注意,没写在文件上的内容,并不代表不存在——如关于配电业务的定义,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已有定论;而作为电力业务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违规从事配电业务的罚则明确的写在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起草者删去了已有定论的环节,全力主攻配电区域划分这一重大难题,使得《划分实施办法》成为了一个注重实效的操作性文件。
 
2.临时上马的项目。对于配电区域的划分,广大从事增量配电业务的业主们可谓是翘首以盼,殊不知国家各部委对《划分实施办法》的出台也是急之又急。熟知电改文件的同志们可能发现了,电改所有文件对增量配电业务的业主方表述均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重点落于售电公司,按照电改的设计思路,整体的电改工作流程应该是改革政策制订—电力市场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补充。换言之,在之前的设计中,增量配电业务是电力市场改革的一种补充。但事实的发展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增量配电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在很多未完成电力市场建设的地区,增量配电业务同样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电改领导小组将《划分实施办法》的制订提前到了2017-2018年,为广大业主的艰难摸索带来了一缕曙光。
 
2区域划分,拨云见日
 
《划分实施办法》的五个明确
 
1.明确了责任主体。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划分实施办法》的最大变化在于划分的主体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移交”至了“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对于广大增量配电业主来说,这一变化可谓是喜忧参半,对于地方政府较为积极省份,推动力度可能会加强,而对于其他省份,似乎划分工作又将走进悬而不决的老路。
 
2.明确了办理时限。《划分实施办法》首次出现了办理时限的要求,这可能是全文中最能使广大增量配电业主欢欣鼓舞的条款,要知道,比项目失败更让投资人伤心的是“还没定”,时限一出,定论指日可待。
 
3.明确了资产处置。《划分实施办法》让人惊喜的出现了“资产与用户”这一章,要知道,作为一个区域划分办法,文件完全可以不涉及资产处置。最终的文件中,仍然保留了这一章,并且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的3+1方式,即入股、出售(置换)、租赁三种处置方式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这一兜底条款。
 
4.明确了专线(专变)处置。让人眼前一亮的专线(专变)可维持不变的处置方式,既可看成是为节约资源而设定的条款,也成为了在3+1处置方式无效时,保障配电网运营业主对全部增量用户保有专营权的救济方式。
 
5.明确了鼓励新能源。本为鼓励微电网、限制燃煤自备电厂而准备的条款,最终被扩展为第九条“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这不仅鼓励了微电网项目的建设,也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等电源项目在配电网中的地位,为旨在建立中低压电力系统的增量配电网业主单位点燃了希望。
 
3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划分实施办法》的四个担忧
 
1.“明确”的责任主体其实也不太明确。对于划分主体的表述,《划分实施办法》一反常态的规避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这一名称,而是采取了“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这一表述,为广大用户留下了无限的遐想空间。对于地方政府态度积极的省份,似乎这一问题影响并不剧烈,但对于地方政府推动力度不足的地区,业主们似乎要问,如果地方政府迟迟不“确定”主管部门,划分工作是否又要陷入无限等待的怪圈。
 
2.“明确”的时限似乎也留下了缺口。在《划分实施办法》中,20个工作日的时限是以硬性要求,但紧随其后的“需要延迟的,需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似乎又为硬性要求打开了缺口。在文件的讨论过程中,曾有呼声建议将延迟的时限加入要求,但最终未被采纳。业主们担心,如果地方政府“照搬”原文,仅仅回复“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那划分工作是否会一拖再拖。
 
3.“派出机构”再现权责不对等。在《征求意见稿》中,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区域划分,与此相对应,配电区域擅自变更的,也由派出机构予以处理。但在正式发布稿中,划分职权已“转移”至地方政府,与此相不协调的是,擅自变更区域的“处理”职责仍保留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电监会时代常常出现的权责不对等事件恐“再现江湖”。
 
4.2年时限是否过短。众所周知,《划分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前前后后耗费了8个多月,而正式文件的有效期只有2年,这对多数新增配电项目来说,可能连规划-招标-核准这一步骤都没有完成,2年时间是否过短,值得讨论。
 
 
原标题:政策点评-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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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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