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意见 未通过招标形成的监管周期为三年

2018-11-07 14:14:44 湖北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湖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湖北省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详情如下:

省物价局公开征求《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科学合理制定本省增量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我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环境与资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信箱:huanzichu@126.com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省物价局环资处。

邮政编码:430071

联系人及电话:武瑛之027-87238352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

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科学合理制定本省增量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配电价格,促进配电网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就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本省内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本省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三、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暂按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当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由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三、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价局将根据本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

四、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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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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