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2018-11-30 17:23:32 人民网 作者:陈孟  点击量: 评论 (0)
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在电力公司的支持配合下,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国家发改委指出,在部分地区,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为此,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六项具体要求:

首先,要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其次,要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通知》指出,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国家发改委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宣传,突出重点,明确降价政策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信部门对接工作,沟通工作进展状况,解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项降价措施落实情况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幅,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电网企业要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还强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为任何用电主体需求服务的意识,部署各级电力公司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主动服务,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直接结算。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抓紧落实改造。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国家发改委表示,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各地要按照此前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认真对标对表,扎实推进,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或第三方评估较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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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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