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售电“开闸”渐行渐近 对比分析两版浙江售电规则的差异

2019-03-27 09:50:22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ERE研究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3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正式就《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浙江售电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3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正式就《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浙江售电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售电“开闸”渐行渐近。
 
浙江省是用电大省(是仅有的几个年度售电量在3000亿度以上的省份),按照《浙江售电规则》放开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的规定推测,浙江售电市场体量将在千亿级,成为众多售电公司追逐的“肥肉”。
 
我们为大家比较分析本次《浙江售电规则》与先期披露版本(2月26日《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月26日版)的差异。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一、名称变化
 
从《浙江省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调整为《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二、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变化
 
2月26日版对售电公司准入要求较为简单,只要求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即可,人员要求为具有专职专业人员3名以上。
 
《浙江售电规则》第17条提高了人员与设备的要求: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保底电价提高
 
《浙江售电规则》将退出电力市场用户执行的保底电价,从2月26日版本的“执行目录电价”变更为:
 
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四、售电市场份额限制变化
 
《浙江售电规则》第35条,将同一投资主体售电市场份额最高由30%变为25%。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电量的25%。
 
五、未通过安全校核电量分摊机制
 
《浙江售电规则》第53条,将年度双边交易电量未通过安全校核如何调减进行了细化: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确认时序逆序调减,时间相同时按照电量比例分摊,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六、售电平台绑定程序简化
 
2月26日版中,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须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绑定操作除了须上传三方合同外,还需用户额外确认,用户确认后才能完成绑定。
 
《浙江售电规则》第71条简化了上述程序,售电企业上传三方协议,无须用户再行确认即可完成绑定。(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确认,无须用户重复确认)
 
《浙江售电规则》第71条规定:
 
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售电企业、零售用户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并由售电企业登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上传三方合同(协议),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推送给电网企业核实后完成绑定。
 
七、谁来提供售电“套餐”?
 
2月26日版规定由交易平台提供售电价格套餐,售电企业选定售电套餐并交由用户确认。售电套餐本来就是售电企业的事,因此该规定未免有“越俎代庖”之嫌。
 
《浙江售电规则》第72条修改了前述规定: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后,售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购售电合同。
 
八、购售关系建立条件简化
 
2月26日版本对于购售电关系建立的条件之一为:“双方在电力交易机构确认交易关系,视为双方约定的交易电量及价格条款生效…...”
 
上述规定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原则(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浙江售电规则》第73条删除了上述规定。
 
九、售电企业结算资金对冲机制改变
 
售电企业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与发电企业,用户的结算;2月26日版规定,“上述两部分电费汇总记账,资金可对冲结算”。
 
《浙江售电规则》第90条删除了上述规定,修改为:
 
售电企业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偏差调整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偏差调整费用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二是由售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签约的电力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电量/电价等。电力交易机构与零售用户、售电企业确认后,上述两部分电费分别记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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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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