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主体截流降价红利的治理对策

2019-04-01 15:40:0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发布了四份降电价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
2018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发布了四份降电价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文件中特别强调了要将降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重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认真排查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找准降价政策落地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紧接着,各地发改委、物价部门开展了专项行动,调查、通报、处理了一批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转供电”这一长期存在的供电现象成为本次降电价关注的热点,也是降价工作的难点。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转供电研究课题组)
 
Q1 转供电主体加价供电是否合法?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18年发改委文件这样规定: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主体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违规加价。产区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发改价格〔2018〕500号)。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发改价格〔2018〕787号)。
 
显而易见,转供电主体在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禁止加价供电。
 
按照《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转供电主体可以依据《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按照核定输配电成本和合理收益,依法开展供电经营业务。
 
Q2 转供电加价供电是否合理?
 
在进行清理和检查过程中,转供电主体加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配电设备的投入及折旧费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专业人员的人工费用;公用设备的能耗费用;设备损耗、线路损耗等;服务费等。
 
对于投资商开发的综合商业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配电设施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如同综合体内电梯、门廊、道路一样,租住的商户不可能再付出额外的使用费,应该在租金、物业服务费中体现。对于物业管理的小区商业用房的转供电,配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更无权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对于进驻园区的工商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的搭建,合理收取相关费用,让更多的商户进入园区经营创业。对于写字楼的转供电主体,如同小区商业房,物业公司无权加价收费。但考虑到转供电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500号)中,“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Q3转供电的形势有多严峻?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发文《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这实际上也明确指出了全国范围内客观存在着大量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电费违规加价问题应该是较普遍现象。
 
经过2018年的下半年摸查,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40万转供电主体,3400万转供电终端用户,随着经济的增长,这个数字也是在不断刷新。课题组成员跟随当地有关部门做了部分转供电情况的调查,超过92%的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超过1.00元/千瓦时,有的高达2.30元/千瓦时,80%的转供电主体没有宣传政府的降电价政策,85%的转供电主体没有降价措施,98%的转供电主体没有进行过电价电费测算,收费基本上都是估算出来的,70%的转供电主体通过电费违规加价获得了不菲的收益。2019年1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典型案例的通报,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商业综合体违规加价和不退还降电价电费的行为给予点名通报,通报还强调了对机场、火车站等特殊供电区域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转供电加强监督检查。这起通报,与课题组进行的局部调查情况基本吻合,反应了转供电降价工作的真实情况。
 
经过国家发改委四次发布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价文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查处措施落实,全国降电价降低企业电费成本近千亿元,电网直供用户降费显著,转供电终端用户并没有完全享受到降价红利,由于转供电主体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它享受到了降价福利而没有传递到终端用户,这是和国家降价惠及所有用户的初衷相违背。据四川省发改委统计,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累计为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节省电费30多亿元,四川省40%的一般工商业户用电是通过园区、商业体转供的,降价节省的30多亿元电费,有10多亿元本该属于转供电用户,但都被转供电主体“截留”了。所以转供电终端用户,由于不合理加价等,降价成果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获得感”不强。因此2018年下半年国家和各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转供电主体进行了清理和检查,有一定成效,但是国家的目录销售电价能够切实传递到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还是有较大的阻力。
 
治理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对策
 
2018年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治理转供电加价问题工作力度不可谓不大,调动了各方面资源进行了摸排调查清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件,这种运动式的专项行动如何形成治理难题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一套行之有效、共赢互利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到户,让所有转供电终端用户明白知晓国家降价政策,各级政府也要畅通举报渠道,切实维护终端用户的利益,并公布阶段性查处违规加价的典型案件,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高压情形下让转供电主体放弃违规加价的不当得利。
 
二是对于部分产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可以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颁发》的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电营业业务。当然这个过程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专业团队管理和操作。
 
三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根据前一阶段摸排的情况,制定出台“转供电主体电价电费抄收规范”,指导转供电主体测算公用能耗和损耗,合理分摊转供电的有关费用。
 
四是供电企业应主动服务,发挥央企的社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和电网直供,一劳永逸的解决转供电问题。
 
五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会越来越多,庞大的客户侧配电资产可以交给这些专业公司运行管理,按照输配电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取得合理的经营效益,惠及投资商和终端用户。
 
六是对于不愿移交或未达到电网移交标准的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综合能源公司管理运行,通过技术改造,经济运行,综合利用等手段降低用能成本和人员负担。
 
七是用电量较大的转供电主体可以参与电力的直接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直接降低购电成本,取得合理的收益效益。售电公司也要看到转供电的巨大集成电量,开拓售电市场,直接拉低企业的用能成本。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旬刊)2019年02期,课题组成员系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吴琦、 吴可汗、马璐瑶、姜睿、徐结红、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陶华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东供电公司汪良兵、南京审计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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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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