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2019-06-11 09:49:44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王鹏 曹雨洁  点击量: 评论 (0)
中发9号文要求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

中发9号文要求“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但实际情况是,增量配电改革过程中受到极大阻力,配售电资产混合所有制、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增量配电业务缺乏培育过程,暂无有效的盈利模式。试点贪多求快,推动方式方法饱受诟病。

输配电价体系对电力交易支撑能力仍有不足

电价改革是市场化的核心,输配电价格是影响电能交易活跃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已经完成了涵盖输配电各个环节、全部领域的顶层设计,并完成了首个监管周期内的输配电价核定。但在输配电价的实施阶段,价格制定过程的具体参数不公开、不透明,影响跨省跨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影响分布式能源就地消纳,输配电价体系有待进一步丰富完善。

交叉补贴虚高长期拖累工商业发展

对居民、农业电价的交叉补贴,是全国一般工商业电价普遍较高的根源。尽管自2015年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的一系列举措,适当降低了工商业度电交叉补贴水平,但随着居民、农业用电占比逐年提高,交叉补贴总规模不降反增。截至2017年,我国居民和农业享受的交叉补贴达2700亿元,折合工商业度电承担约7.8分/千瓦时。这些交叉补贴扭曲了电价体系,抑制资源配置效率,严重侵蚀工商企业的合理利润,降低工商企业市场竞争力,阻碍发电侧和售电侧市场化的推进。

自备电厂未转化为合格市场主体

我国的自备电厂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与特殊的历史和体制背景密不可分,不能抛开历史,以孤立甚至否定的态度看待自备电厂问题。当前自备电厂的存在和部分不规范发展,某种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高电价、供电可靠性不高或者用电难等客观现实的折射。推进自备电厂转为合格市场主体,实现与公用电厂公平有序竞争,利用市场规律“疏导”社会循序渐进地解决自备电厂问题。这一既定目标是正确的,问题在于改革措施不得力,要么雄心勃勃,要么遇到舆情偃旗息鼓。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与建议

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电力行业应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实质性贡献。为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现代电力市场体系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包括狭义视角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类型等市场要素外,还包括市场竞争机制、兜底服务机制、绿色发展机制和区域协调机制四个方面,以及作为基础的电力产业体系和作为保障的政府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应跳出当前电力交易体系的具体争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立足于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谋划高质量地建设现代电力市场体系。

二是进一步完善新零售竞争模式。能源供给从集中式到分布式转型是未来能源革命的必然趋势,分布式能源的大力发展改变了传统电力用户在竞争性电力市场中的角色。电力消费者也是电力提供者,单向的电力流和资金流正转变为双向或多向,这必然改变传统电力零售侧市场和交易的途径与方式,应不失时机地支持新零售竞争模式探索实践。

三是尽快实现电网环节闭环监管。认识对电网投资环节监管的极端重要性,才能按照中发9号文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推动各项改革。应改变当前基于成本加成的传统监管方式,找到电网合理投资和有效监管的优化方案,形成电网“准入退出、投资、服务质量和价格”的闭环监管机制。尽快建立各部门协同的电力行业治理体系,明确竞争环节“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和自然垄断环节“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四突出试点示范引导,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应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先试先行作用,经验成功再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对电力现货试点项目而言,必须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开展理论与实践创新。对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而言,应加强试点统一规划,提升试点项目实施运作水平和成功率。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发扬地方基层在电力改革中的首创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05期,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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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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