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持续完善电力价格体系

2023-05-15 17:30:44 南方能源观察 杨娟   点击量: 评论 (0)
杨娟2023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价格监管指政府依据规...

杨娟

2023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价格监管指政府依据规则对自然垄断等行业价格的直接限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在市场失灵领域实现公平、公正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考虑到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价格监管通常以3到5年为周期(即“监管周期”)核定价格,根据行业发展和情况变化完善细化规则,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第一监管周期基于现代监管理念制定了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核定并公布各地输配电价表,实现了输配电价的“从无到有”,规范了输配电收入监管,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第二监管周期修订完善输配电价规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效率激励。从上述《通知》内容看,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在前两个周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输配电价与购销价差实现完全脱钩,进一步强化输配电收入监管

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以前,我国电网企业输配电收入来自于购销价差,即按政府核定目录电价售电获得的收入减去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购电发生的支出,与其自身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成本无直接关系。为实现平稳起步,并与当时的电力市场交易范围相适应,在第一、二监管周期,各地公布的输配电价表中明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表中价格。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在前两个监管周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同时也随着其他相关条件的完善,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将实现与电网企业购销价差的完全脱钩。首先,输配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工商业用户,即《通知》中所指的“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从而,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及其对应输配电准许收入的实现都将不受电网企业购销价差的影响。其次,虽然第三监管周期“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但《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做好输配电价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的衔接,而后者早已明确“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从而确保了居民、农业用电对应输配电准许收入的实现也将与购销价差无关。最后,《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意味着这些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购、售电收支也将完全与输配电价隔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

2输配电价结构全面优化迈出关键一步,更好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输配电价核定分为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两个方面。价格水平指平均输配电价,与输配电准许收入相关;价格结构是准许收入实现的方式,亦即输配电价的具体形式,包括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关系、同一电压等级各类用户输配电价的关系、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的关系等。第一、二监管周期主要侧重于输配电准许收入和平均输配电价的合理确定,不断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准许收入核定方法,而输配电价结构则主要源于原目录电价,当时对输配电价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平稳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监管周期在进一步完善输配电收入监管的基础上,迈出了全面优化输配电价结构的关键一步。首先是在技术方法层面创造了全面优化的条件,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为基础测算各电压等级合理输配电价,并进一步构建模型测算各电压等级两部制电价中的电量电价、容需量电价。其次是在具体实施层面,为避免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关系出现大幅变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了全面优化输配电价结构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第三监管周期,各地输配电价结构普遍得到较大程度的优化,有利于更好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一是推动同一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同价,尚不能实现的地方,适当合理缩小同一电压等级大工业用户、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价差;二是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水平为基础,适当合理优化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价差;三是以各电压等级测算容需量电价为基础,区分电压等级制定容需量电价标准,电压等级越高、容需量电价标准相对越低;四是建立了与负荷率挂钩的需量电价激励机制,“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需量电价按90%标准执行,有利于鼓励用户提高用电负荷率,进而提高电网设施整体利用率。

3输配电价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协同推进,持续完善电力价格体系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输配电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构建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用户电价制度,极大地推动了发、用电两侧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如前所述,从第三监管周期开始,输配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工商业用户;通过输配电价和配套制度的协同,妥善处理了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与输配电准许收入实现或输配电价执行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完善电力价格体系,更好发挥价格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引领作用,助力新型能源体系构建和“双碳”目标实现。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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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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