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发布规范全市居民转供电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7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居民转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文件明确,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文件要求,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6%。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上浮幅度,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增加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如将与用电无关的费用纳入电费中收取等。
对于违反上述电价政策标准,存在擅自提高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变相增加用电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典型违法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详情如下:
关于规范全市居民转供电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居民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商超等实体零售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支持商超等实体零售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标准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956号文件要求,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6%。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6%)。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上浮幅度,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增加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如将与用电无关的费用纳入电费中收取等。
二、明确违法违规后果
对于违反上述电价政策标准,存在擅自提高终端用户电价上浮幅度、变相增加用电成本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典型违法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高度重视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规范工作,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电费收取台账,如实记录电费购入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价格及相关费用分摊情况,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外,转供电主体应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相关电价政策,主动解答终端用户的疑问,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请各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