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竞价而被监管约谈的售电公司 冤不冤?

2017-05-24 12:56:46 易电在线 作者:易电君  点击量: 评论 (0)
犹记得4月24号,需求方1748万千瓦时的电量,申报-400厘 千瓦时最终未成交,引发市场热议。5月22日晚11点,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网站发布就此事与该企业监管约谈文章,查明某售电公司运用极端报价手段纠正其需求申报错
犹记得4月24号,需求方1748万千瓦时的电量,申报-400厘/千瓦时最终未成交,引发市场热议。
 
5月22日晚11点,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网站发布就此事与该企业监管约谈文章,“查明某售电公司运用极端报价手段纠正其需求申报错误的情况”。
 
易电君通读全文后,有几个疑问想跟大家探讨。
 
一、何谓极端报价?
 
根据交易规则,供需双方报价区间在0至-450厘。
 
-400厘在规定范围之内,却被归为极端报价。
 
究竟什么是极端报价呢?极端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现阶段,需求侧大部分趋零报价,算不算极端报价?
 
顶峰机组,为求强征,也是趋零报价,算不算极端报价?
 
如果后期有售电公司学聪明了,不想全额成交电量,申报-200厘不成交算不算极端报价?
 
二、怎样算干扰市场秩序?
 
李克强总理曾经提出: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该企业做法虽有不合理之处,但他确实没有违反现行交易规则。
 
其一,其申报价差在规定范围内。
 
其二,其单段申报电量比例不低于20%。
 
而且,售电公司是需要承担其行为带来的偏差考核风险。比如,他原意或许是想放弃13%的电量,为了遵守规则,他拿出20%的电量进行不合理报价,承担正偏差考核的风险。
 
三、为什么会出现申报需求与交易需求不一致?
 
5月用电量竞价日是4月24日,需求申报截止时间4月19日10:00。
 
其中相差5个自然日,越长的时间差意味着,变数越多。
 
比如在申报之后竞价之前,有用户因突发情况减产,减少用电。
 
现行规则下,没有其他调整机制,为了避免负偏差考核,售电公司以极端报价避险,就不难理解了。
 
申报和竞价之间,存在的时间差越大,变数就会变多。
 
而6月用电量申报和交易的时间差,还拉长到了8个自然日。
 
这个月竞价,极端报价会不会变相上演呢?
 
根据交易规则,用户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
 
虽说交易流程符合规则要求,但时间差对用户造成的影响,是否应该考虑兼顾完善?
 
小结
 
该如何完善交易规则,监管办法该如何界定违规行为,监管与行政干预的平衡点在哪里?
 
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将要面对越来越多的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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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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