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补充说明

2017-06-28 21:03:3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广东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补充说明


广东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补充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用户准入,对粤经信电力函〔2016〕292 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请各地市经信局参照执行。

  一、本说明发出日之前,已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一般用户,仍保留一般用户资格。

  二、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用户须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三、通过合并用电量申报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

  1.同一地区。

  2.同一用电类型,工商业不可混合申报。

  3.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申报(通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确认是否属于分公司);或者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并申报(通过公司章程中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确认是否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及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按独立法人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分开注册。

  4.年度用电量为5000-8000 万千瓦时的工业用户;年度用电量为3000-5000 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

  四、大型骨干企业内的工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

  1.大型骨干企业总公司(母公司)。

  2.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的分公司(通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确认是否属于分公司),该分公司须与总公司联合申报。

  3.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中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确认是否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可在所属地区独立申报。

  五、园区用户作为一般用户准入,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4.该用户为工业企业。

  5.该用户所在园区须在粤经信电力函〔2016〕292明确的83个园区名单中。

  地市经信局负责统计所在地区园区用户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园区用户名单总表、符合条件并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用户名单发文给省经信委并抄送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不在园区用户名单总表内的企业,申请作为园区用户进入市场交易时,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园区用户的材料,地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六、有色金属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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