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煤电优雅地活到该活的年限

2017-08-22 08:40:0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让煤电优雅地活到该活的年限

让煤电优雅地活到该活的年限


煤电比重会下降但重要性不可忽视

  中国可以逐步减少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中国可以逐步减少煤电的比重,但是中国想要解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煤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配套电力也必然要维持很长时间。自从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之后,就出现了很大变化,这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大唐集团董事长陈进行所说的,火电要“让路”还要“托底”。”“一方面,火电要为新能源发电‘让路’,另一方面,还要发挥‘托底’作用,新能源不发电时,如果有需求,火电就要顶起来。所以,火电发挥了更大更重要的作用。原来仅是保供应,现在还要承担‘让路’和‘托底’双重责任,这就需要火电在未来发展中,不仅要更安全,更可靠,而且要更清洁、更高效、更灵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煤炭还将是我国主要能源,煤电也还是主要电源,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煤电在电源中的比重都会下降,但煤炭和煤电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目前要纠正对煤电的一些误解。

  对煤电存在的误解和争议需科学判断

  第一,把电力当一般商品来对待是不适宜的,电力是特殊商品。

  由于市场化改革深化,国有发电企业的负债率居高,在国家又要求降低杠杆率的条件下,电力应当走特殊商品的道路。国家发展改革委曾编制了煤电联动办法,以保证煤电的合理回报,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为满足电力作为特殊商品的一种调价办法。还有容量电价、电量电价等,也都是为了电力作为特殊商品的定价方法,但有些不了解电力特殊性的专家,拿一般商品的定价来否定煤电联动等办法,使得煤电联动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第二,没有电力过剩程度的判断标准,对煤电是否过剩各方认识不一。

  我国目前电力是否过剩,过剩程度如何,没有一个公认的、科学的判断标准。大家对于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的变化认识不一致,对于发电设备是否过剩产生不同的看法。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一定条件下,是衡量发电设备是否过剩的一个指标。当电源结构基本稳定,电力供需状况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变化不大,可以作为衡量指标。但是当电源结构和电力供需有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会有很大变化,就很难作为发电设备是否过剩的判断指标。

  现在对于电力产能是否过剩是有不同看法的。各种说法都来自电力界的权威人士和权威单位,证明煤电或火电过剩的依据都是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关键在于煤电的标准利用小时数缺乏科学依据,对非化石能源的调峰能力和调峰要求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人从满足电量需求、满足电力需求和满足灵活性需求进行测算,认为2020年煤电的合理水平最高不超过9.8亿千瓦,这里所谓最高不超过9.8亿千瓦,是按照煤电标准设备利用小时数计算出来的。另外有人拿煤电标准利用小时数来计算过剩容量,认为“十三五”期间核准在建项目和违规项目如果全部在“十三五”期间投产,到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可能达到13亿千瓦。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十三五”电力规划中已明确要严控煤电,到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不超过11亿千瓦。这两种测算中的主要问题是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工作出力和调峰能力估计偏高,对煤电的标准利用小时偏高,把煤电和火电混为一谈。如常规水电的工作出力与装机容量等同,没有扣除水电站的受阻容量。另外,水电丰水期要在基荷运行,枯水期要在峰荷和腰荷运行,需要火电配合运行。又如天然气发电按全部装机为工作出力和调峰容量,这是做不到的,因天然气发电站有不少装机是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产,要以热定电运行。“十三五”规划中,天然气电站新增5000万千瓦,调峰容量仅500万千瓦,1.1亿千瓦不可全部做工作容量和调峰容量。因此,国家制定的电力规划中要求2020年煤电装机容量小于11亿千瓦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燃煤发电企业效益明显下滑,风险不断扩大。

  新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后,出现了煤电上网电价下调,电煤价格大幅反弹,煤电机组利用小时持续下降,市场交易电量快速增加,行政手段干预电力市场问题突出,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导致煤电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也存在严重分歧,煤电企业纷纷呼吁要调整煤电政策,否则2017年可能出现全面亏损。但也有认为煤电并没有什么困难,煤电严重过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应当降低价格。但电力不是一般商品,电价不能因供求大幅波动。

  煤电企业效益从去年开始明显下降,一是从去年年初开始下调燃煤电厂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分钱,相应减少发电企业利润1110亿元,使燃煤电厂利润下降一半。二是煤价从2016年5月开始节节攀升,使煤电企业转盈为亏。三是煤电的设备利用小时数下降,影响了煤电效益。四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压低售电价格,降低发电企业的收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煤电企业确实存在实际困难。

  第四,火电应分清燃煤、燃气、燃油发电,不要把燃煤电站和燃气电站混为一谈。

  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统计中,往往把燃煤、燃气、燃油电站混在一起统计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实际上这几种电源的性质不同,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也有较大差别。天然气发电作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的辅助电源和调峰、调频电源,设备利用小时数低。因此为了弄清楚灵活电源的数量,天然气发电应该另作统计。

  煤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比火电高,如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代替煤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容易夸大煤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的降幅,我国煤电装机比重大,燃气电站比重小,问题还不突出,当燃气电站大力发展之后,这个问题就会凸显出来。

  我国在火电统计中,还包括秸秆、蔗渣、林木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这些电站也应分开统计。在国际能源署(IEA)统计中,专列一项生物质能源和垃圾发电。因为生物质能源和垃圾发电属于非化石能源,不能与煤炭等化石能源混在一起统计。在电力统计中,往往把电源分成化石能源发电和非化石能源发电:煤炭、燃气、燃油发电统计为化石能源发电;而生物质能源和垃圾发电应与风电、水电、潮汐发电等统计为非化石能源发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火电中燃煤、燃气、燃油、垃圾和生物质发电属于不同性质的发电厂,应当分别统计。燃煤电厂中超低排放及经过调峰改造的电厂也应当分别统计。

  第五,对煤电的污染要有科学认识,不要否定煤电的超低排放。

  世界能源结构转型,第一期是由秸秆转向煤炭,第二期是由煤炭转向油气,第三期由油气转向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问题是我国没有完成第二期能源结构转型,现在一次能源结构还停留在煤炭时代。

  由于煤炭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还要利用,不如清洁高效开发煤炭。为消除煤烟污染,我们要用电力和天然气去替代散烧煤,把尽可能多的煤炭供发电厂使用。另一方面燃煤电厂要精益求精,尽量做到超低排放、近零排放,在发电领域还要做到高效。如过去每发1千瓦时电要消耗500克标准煤,现在发1千瓦时电只消耗300克标准煤,等于减少了五分之二污染物的排放,减少五分之二的二氧化碳的排放。科学技术发展后,煤电还可以搞二氧化碳的捕捉和储存、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可能成为一种干净能源。可是现在有人认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解决不了减排二氧化碳,而减排二氧化碳是当今世界的主要任务。中国在减排上有两大任务,一是要解决化石能源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二是要减排二氧化碳。

  中国的煤电技术及煤电清洁高效技术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是中国煤电的生存条件堪忧,要给煤电创造条件,让煤电优雅地活到该活的年限,则中国电力工业幸甚,可再生能源发电、新能源发电幸甚。

  (作者系原能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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