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代收电费的物业基本都违法

2017-10-10 18:43:42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目前大陆的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商场、大厦等物业公司通过加价销售电力、代收电费的情况很普遍,其实都是违法行为。本案值得各家公司借鉴。别人都在做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比如按照目前有效的电力法第二十
    目前大陆的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商场、大厦等物业公司通过加价销售电力、代收电费的情况很普遍,其实都是违法行为。本案值得各家公司借鉴。别人都在做的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比如按照目前有效的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物业公司没有取得供电许可,那么不可以向任何区域供电。
 
按照第二十七条 “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绝大多数物业公司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也不能签,因为物业公司不可以供电,除非你有许可证。
 
再看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那么物业公司加价销售店里的行为就是直接违法了。
再看第四十三条 “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以及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目前通常的加价销售或者转售的行为完全就是违法的,按照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下文实际的广东省发改委的处罚案例,我们得出结论就是物业公司不可以加价销售电力,也不可以通过其它的办法比如平价销售再加收手续费,只能够平进平出,管理费用只能通过物业费收取,否则都是违法行为,被查到了后果不堪设想。
 
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借助目前的电力改革,研究好线路图,尽快身份合法化。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发改价监处〔2015〕65号
 
当事人:广东省环保技工学校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百花岭北街218号
 
  经查实,你学校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金额为46500.75元。

 
  部分宿舍学生人数超过核准的人数,违反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181号)规定。2012年经省价格部门核准(核准表2012年14号),你校的学生宿舍为6人间,收费标准为1000元/学年,实际每间宿舍住宿人数超过6人,仍按1000元/学年·人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其中,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按7人间安排住宿的学生有371人,按8人间安排住宿的学生有72人,每生分别多收71.43元(7人间)和125元(8人间),共多收35500.53元;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按7人间安排住宿的学生有154人,每生多收71.43元,多收11000.22元。合计多收46500.75元。
 
  (二)超标准收取学生超用电费用,金额为25416.87元。
 
  超过规定居民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用电费用,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的规定。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电价为0.647元/千瓦时。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间你校按照0.9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每千瓦时多收0.253元,收费电量为72154千瓦时,2014年11-12月按照1.2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每千瓦时多收0.553元,收费电量为12951千瓦时,共多收25416.87元。
  
      两项共计71917.62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复制相关收费发票、充值记录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181号)等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省发改委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发改价监告〔2015〕18号),《责令退款通知书》(粤发改价监退〔2015〕9号)。你学校无法按照通知要求退还多收价款71917.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学校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学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917.6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71917.62元之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违法所得143835.24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4日
(文章观点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大云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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