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特级企业不缴纳100万保证金,不允许接工程!

2018-11-28 14:33:02 微能网  点击量: 评论 (0)
杭州市城建委发布了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前,杭州市城建委发布了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具体表现在:

1、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缴纳保证金或支付担保保函:

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采用支付担保保函形式的,担保的期限应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

2、新办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或支付担保保函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5、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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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或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的方式反馈市建委,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联系人:张艳芳

联系方式:0571-88321512

邮箱:78980477@qq.com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意见稿如下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支付担保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支付担保>)指由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保函(统称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证。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及赔付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及赔付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保证金专户和支付担保受益账户。

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和支付担保缴纳及赔付的日常监管。其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和支付担保缴纳及赔付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支付担保保证人(担保机构)应符合《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要求的条件。如为外地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的,须在杭州市设立分支机构。支付担保保证人应严格履行支付担保的承诺,无故延误或不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一经查实,将协调有关管理部门暂停在本市从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活动。

支付担保受益人为各担保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部门),所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资金。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以及支付担保的缴纳、赔付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以及支付担保的缴纳、赔付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及支付担保的缴纳

第七条 保证金缴存及支付担保缴纳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第八条 保证金或支付担保保函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缴纳: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四)采用支付担保保函形式的,担保的期限应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申请办理后续手续,期满没有续办的视作保函失效。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详见附件2)、《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详见附件1)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详见附件4)。

担保管理部门接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正本)(详见附件3)后,向企业出具担保受理凭证(详见附件5)。

第十条 新办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杭州市开展建筑市场活动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 保证金、支付担保保函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6),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启用支付担保保函应参照保证金启用流程,保证人收到担保管理部门的索赔告知单后,应按照要求将相应资金赔付至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上限为该企业缴存的保证金或支付担保保额: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并在《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详见附件7)签署意见。

(二)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采用担保方式的,由担保管理部门向支付担保保证人送达索赔告知单(详见附件8),索赔款赔付至保证金专户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或支付担保赔付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

未按要求补足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或支付担保受理凭证。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或支付担保保函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或支付担保可减半缴存(缴纳)。对自缴存保证金(缴纳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已缴存的保证金(缴纳的支付担保)予以退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内补足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担保索赔)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缴存(缴纳)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9)或《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或担保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到保证金管理部门(担保管理部门)办理《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或支付担保额度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或支付担保: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

(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还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管理部门(担保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或支付担保缴纳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的;

(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或支付担保缴纳、支出、补足、退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1〕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

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格式样本)

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

5.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受理凭证

6.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7.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8.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索赔告知单

9.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

10.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变更申请表

附件如下

附件1: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附件2: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

附件3:

附件4: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

附件5: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受理凭证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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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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