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2017-01-09 17:56:22 电力市场研究 作者:谷平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出台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作为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首个基础性电力交易规则,承担着落实电改精神、指导和规范电力交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出台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作为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首个基础性电力交易规则,承担着落实电改精神、指导和规范电力交易的责任,受到地方政府以及发电、电网、售电、用电企业的高度关注。
 
众所周知,现货电力市场是现代电力市场的基石,是实现以市场机制配置电力资源的基础。《基本规则》显然不是针对与现货电力市场互为补充的中长期电力市场,仅仅立足于指导规范当前“计划调度+简单电力交易”,并力图引导向现代电力市场过渡。如何理解,笔者尝试做一次解读,供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作者:谷平)
 
一、基本规则遵循了9号文精神和要求
 
中发9号文电改重点任务中明确提出“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并分5部分描述了具体内容。一是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二是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短期和即时交易通过调度和交易机构实现。三是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建立并完善实现合同调整及偏差电量处理的交易平衡机制。四是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五是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
 
细品《基本规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第四章明确交易周期主要以年度、月度为主,第六章交易合同转让,第八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第九章用户参与辅助服务技术要求以及跨省跨区辅助服务管理,都立足于9号文关于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的要求,是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
 
二、基本规则能满足现行电力中长期交易需要
 
想买卖、能成交、可执行、不出事是开展电力交易的基本要求。想买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能成交,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可执行、不出事,这是电力特殊物理属性要求,这些特殊属性最终决定电力交易的组织构架和规则设计。
 
(一)关于想买卖、能成交
 
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印发以来,全国电力直接交易迅猛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2015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约4200亿千瓦时,降低电力用户用电成本100亿元左右。2016年全国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约10000亿千瓦时,降低电力用户用电成本500亿元左右。各地的准入条件参差不齐:或以用电量为准入条件、或以产业政策为前置条件、或以是否属于政府重点扶持对象(与管理部门关系远近)获得交易“机会”,受惠的只是部分市场主体,突显了市场准入不公平性。
 
《基本规则》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明确了市场成员范围及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程序。从主体的合法性、环保、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统一了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电力用户放开到了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新增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成员。最大程度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减少干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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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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