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增加零售用户绑定章节

2018-12-29 16:37:4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今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的公告,随着国家售电侧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售电公司快速增加。

第二十五条[交易合同转让]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强制注销流程]当售电公司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 退出申请的,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 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强制退出。

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或进行过业务范围变更的售 电公司强制退出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通知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强制终止该售电公司相关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愿注销申请]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申请内容包括:

(一)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二)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声明;

(三)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已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的结算清算情况;

(四)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协议;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市场时,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自愿退市流程]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 场,需提前 30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开展售电业务的,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单一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受理。

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通过后,将注销情况在政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该售电公司退出市场生效。 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本省注册的售电公司注销业务。

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退市手续的售电公司提交申请后,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退市信息推送至各业务相关省交易中心,各省交易中心及时处理退市流程。

第二十九条[市场注销和备案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 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向能源 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重新注册]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后,原则上 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市场,若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需重新办 理市场注册手续。

第五章 零售用户绑定

第三十一条[绑定原则]按照登记备案制度,售电公司可代理零售用户完成相关注册和绑定工作。零售用户可通过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授权手机号码短信、授权邮箱邮件、企业公函、电话通话等方式进行确认。

其中,对于零售用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方式,必须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所规定的身份识别和验证要求。对于电话方式,通话必须事先告知零售用户进行录音。 短信、邮件、企业公函等方式,告知零售用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或意见申述,逾期视为默认。

第三十二条[信息检验]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零售用户注册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对零售用户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验(特殊情况除外)。零售用户信息不完整的,需进行补充 和完善;对不在政府动态目录清单中或不满足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电力交易中心不受理注册。

对于售电公司代理注册的零售用户,必须提供零售用户盖企业公章授权的手机号或企业邮箱以及必要的联系人。

第三十三条[用户绑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售电公司需通过零售用户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并上传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完成与零售用户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用户及绑定关系]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绑 定关系主要包括:直接交易用户与零售用户相互转换、绑定新注册零售用户、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代理关系续签、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关系提前解除。

(一)绑定新增零售用户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售电公司在用户所在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申请绑定,上传有关资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交易中心完成检验后将相关绑定信息推送电网 企业营销部门,对计量点等信息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反馈交易中心。若检验通过,则绑定关系生效;若未通过,售电 公司及零售用户完善信息再行绑定。绑定关系期限与合同期 限保持一致。

(二)直接交易用户转零售用户

直接交易用户可以自愿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申请转为零 售用户,或售电公司绑定后自动转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由售电公司在零售用户所在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出绑定申请,上传有关资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确认后,后续流程同售电公司新绑定零售用户流程。

(三)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售电公司

经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双方提前解除代理关 系时,由售电公司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解除绑定 关系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 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具体流程按照本指引第三十六 条解除绑定执行。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解除后, 再由新代理售电公司到交易中心提交零售用户绑定关系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业务流程与绑定新增零售用户一 致。

(四)零售用户转直接交易用户

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如果要参加大用户直接交易, 需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交易用户目录,在与售电公司的相关合同履约完成,费用结清后,在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交易中心检验通过后,零售用户转直接交易用户生效。

(五)绑定关系续签

若原代理关系到期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不办理续签手续,则视为代理关系期满终止。从原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 售电公司不能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相关交易业务,原代理关系终止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当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原代理合同终止前,续签了代理合同或购售电合同,则售电公司应在原代理合同期限届满前 10个工作日提交零售用户绑定关系续签申请,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检验,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交易中心检验通过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绑定关系延续。

第三十五条[信息变更]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信息变更分为一般信息变更和重要信息变更。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 化时,需在用户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业务。

(一)零售用户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在属地电网企业 办理“分户、过户、改压、增容、更名”等重大变更业务时, 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在 5个工作日内登录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修改变更信息,说明变更原因并上传相关支撑文件,提交变更申请。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电力用户信息审核,相关信息推送至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核实。对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需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零售用户在办理“分户、过户、改压、增容、更名”等重大变更业务期间,不能作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交易,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六条[解除绑定]经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双方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时,需由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解除绑定关系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提交交易中心进行检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存在解除绑定申请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完毕。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全部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本条规定办理解除绑定。若售电公司拒绝提供解绑服务,零售用户可采取平台登录提交或第三十一条列举的方式,或交易大厅现场办理方式进行。

电力交易中心检验零售用户参与的交易业务是否全部 办理完毕,若未办理完毕,通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办理后续业务;若已全部办理完毕,则解除关系生效,电力交易中心通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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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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