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增加零售用户绑定章节

2018-12-29 16:37:46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今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的公告,随着国家售电侧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售电公司快速增加。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 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有关规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售电公司开 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要求,电力交易中心收集电力直接交易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将发现的售电公司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协助其开展“黑名单”认定。

第三十九条[建立信用记录]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采集记录,将发现的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对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售电公司,通过“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失信联合惩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对纳入 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本规范指引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 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执行和修订]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适时按照国家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 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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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 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 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 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 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 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 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 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 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

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 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 1-13 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 1-13 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 14-22 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20。

15.本企业拥有 20名及以上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 2名及以上

高级职称和 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 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 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 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

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 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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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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