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回复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

2017-05-14 21:24:18 国家能源局   点击量: 评论 (0)
云南省能源局:近日,你们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电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问


五、关于非电网企业所有的存量电力资产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市现存一定体量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电网企业所有的电网资产,目前无法实现投资收益,还要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电力用户仍需缴纳该部分存量电力资产的过网费。昆明市拟将此类电力资产统一注入到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作为配售电公司的有效资产收取输配电费,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实现地方政府的投资回收。
 
我们认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于本办法”,“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配电业务。
 
六、关于明确配电网结算主体的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等配电网服务。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请求对配售电公司与用户结算、开票、与电网企业结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七、关于电力市场化交易公平竞争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电公司首批注册10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占比较大,目前电网企业以“代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竞争,一方面利用其垄断优势对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形成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流失到其他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干扰和威胁。
 
我们认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同时,我们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我们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八、关于售电公司缴纳保证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规则规定,售电公司不仅要缴纳最低200万元的保证金,还需承担用电客户10%的偏差电费,售电公司不仅承担较大交易风险,还大大的缩减了资金流动,生存空间有限。
 
我们认为,售电侧改革初期,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售电侧市场竞争程度、市场主体条件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证金等措施降低违约风险。对尚无结算职能的售电公司,可不收取保证金,以体现权责对等。收取保证金要依法进行,保证金标准要合理设定,以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还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证金以外其他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约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
 
原标题:能源局回复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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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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