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7-02-13 19:32:54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售电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24日,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刘万宇;联系电话:0451-82627982,传真:0451-82629078,电子邮箱:hljfgwtg@163.com。如有意见或建议,在反馈的同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8日
 
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监管部门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东北能源监管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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