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8年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11月30日线上确认(附交易流程)

2018-11-29 14:17:44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湖北省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线上确认工作的通知》,定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在电力交易平台线上确认工作。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湖北省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线上确认工作的通知》,定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在电力交易平台线上确认工作。

交易价格模式: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电力用户电度电价等幅同步变动方式执行,其中,新投产机组按“95号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暂不执行。

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应与已提交的双边交易意向协议一致。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规模按用电类别应满足省能源局“鄂能源建设〔2018〕3号”文件的要求,在交易执行时段内需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交易电量不改变用电类别。

本批次年度补充直接交易采用双边交易方式。本批次年度补充交易结算周期按“年度清算”的方式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18年湖北省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线上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19日收集了有关市场主体的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现定于2018年11月30日开展在电力交易平台线上确认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

已于2018年11月19日17:00前提交、并确认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的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和售电公司。

输电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交易电价与电量

交易价格模式: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电力用户电度电价等幅同步变动方式执行,其中,新投产机组按“95号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暂不执行。

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应与已提交的双边交易意向协议一致。电力用户年用电量规模按用电类别应满足省能源局“鄂能源建设〔2018〕3号”文件的要求,在交易执行时段内需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交易电量不改变用电类别。

三、交易方式

本批次年度补充直接交易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协商在线下达成意向后,在交易申报及确认时间段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申报、确认工作。具体是由发电企业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上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和执行时间等内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确认。

经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交易结果进行统一出清、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各方根据发布的成交结果拟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并执行。

四、交易方式规则说明

1.申报电量

发电企业通过湖北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电量、电价申报,申报的直接交易电量为用户侧计量电量。

电量单位为兆瓦时,最小申报电量单位为10兆瓦时,末位不保留小数。

2.申报电价

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目录电价和降价幅度。其中,新投产机组按“95号文”执行。

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申报电价末位最多保留2位小数。

五、交易执行时段

按照“95号文”新获得市场化交易资格的用户,交易执行时段自获得交易资格的月份开始;其它电力用户的执行时段可选择2月-12月或10月-12月。其中,按照“鄂能源建设〔2018〕3号”文件精神,本年度存在欠缴电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用户,欠费时段的用电量不能参与交易。

六、电量结算周期及偏差考核

1.本批次年度补充交易结算周期按“年度清算”的方式执行。

2.电量偏差考核:按“199号文”执行。

七、系统交易申报事项

1.申报时间:2018年11月30日9:00-11:30。

2.交易申报平台:本次交易通过湖北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hb.sgcc.com.cn)进行。

3.有关绑定工作时间要求:11月28日17:00前,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电力用户在湖北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绑定工作,并通过审核。

4.有关附件:2018年湖北省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流程(双边交易方式)。

5.有关未尽事宜及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易业务联系人:王家斌,027-88565614。

系统技术联系人:汪骄阳,027-88565117。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2018年湖北省年度补充电力直接交易流程 (双边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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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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