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湖南要求各地按“停、缓、调、撤”原则压减投资项目!未开工非重点项目一律停建!

2018-04-12 17:15:25 电力传媒   点击量: 评论 (0)
刚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停、缓、调、撤的原则压减投资项目。对不属于中央重点项目和省委政府安排的12件民生实事的
刚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停、缓、调、撤”的原则压减投资项目。
 
对不属于中央重点项目和省委政府安排的12件民生实事的项目与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项目分类处置:
 
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建;
 
虽已开工建设,但停止之后无重大影响的,一律暂缓;
 
已开工建设且停建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从严调减投资规模;
 
对于2017年7月15日以后举借的系统外需要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撤销相应项目,筹措资金予以归还;
 
对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等中央重点项目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12件民生实事项目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项目,要通过统筹资金、盘活资产等方式重点保障,但不能作为违规举债的借口。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压减投资项目切实做好甄别核实政府性债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18-04-07
 
实施时间: 2018-04-07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地应按照“停、缓、调、撤”的原则压减投资项目,并切实做好政府性债务甄别核实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保障重点,压减投资规模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请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在此次债务甄别核实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摸排项目建设情况和债务风险情况,按照“停、缓、调、撤“原则分类处置。
 
于4月10日(周二)前制定项目与投资压减方案(应附文字及表格,表格详见附件1),对不属于中央重点项目和省委政府安排的12件民生实事的项目与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建;虽已开工建设,但停止之后无重大影响的,一律暂缓;已开工建设且停建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从严调减投资规模;对于2017年7月15日以后举借的系统外需要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撤销相应项目,筹措资金予以归还;对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等中央重点项目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12件民生实事项目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项目,要通过统筹资金、盘活资产等方式重点保障,但不能作为违规举债的借口。
 
二、统一业务口径,划清偿债责任
 
针对各地向省委督查组反馈问题清单,我厅研究起草了相关业务口径要求(详见附件4),各地要据此对3月25日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债务专项督查的通知》(湘办发电[2018)39号)报送的政府性债务数据,按照“见人、见账、见物”的原则逐一进行再次甄别核实。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不能把企业经营性负债作为政府公益性债务填报,也不得将政府公益性负债转为企业经营性负债。
 
三、抓好落实整改,匹配完善信息
 
各地在债务甄别核实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整改。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综[2017]32号)整改,已经整改到位的,政府不再承担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对于PPP项目,要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贤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7号)清理整改,根据整改情况相应调整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
 
各地要根据甄别核实情况完善政府性债务相关数据,与3月25日报送数据存在差异的,需填写项目调减统计表和差异说明表(见附件1、2),并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核实债务有关情况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4号)重新签字确认。同时,为反映各地今年以来的债务情况,各地需实事求是填报重要时间节点政府性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统计表(见附件3)。其中,附件1务必于4月10日(周二)中午12:00前,附件2、附件3务必于4月16日(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对债务数据统计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敷衍了事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严肃追究从主要负责人到经办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项目调减统计表
 
2、政府性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自查差异申报表
 
3、重要时间节点政府性债务及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统计表
 
4、甄别核实业务口径要求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7日
 
附件4 甄别核实业务口径要求
 
在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债务专项督查的通知》(湘办发电(2018)39号)报送省财政厅数据的基础上,按以下口径要求,进一步甄别核实:
 
一、关于表2
 
l、非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有自身收入的事业单位经营性债务不得当成政府性债务在表2进行填报。
 
2、不得将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项目填报为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或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地产、健康养老、与文化旅游中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联的项目应纳入公益性项目)。
 
3、不得将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填报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融资平台公司开展的保障性住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目;所有高校、公立医院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举债项目。
 
4、对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应优先用项目收益及公司其他资金偿还,剔除收益及其他资金后的金额才能由财政资金偿还,不得将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全部推给政府,用财政资金来偿还。
 
5、对于政府机关因办公设备购置或其他公务支出形成的短期欠款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日常经营(如赊购药品等)形成的短期负债,不得当成政府性债务填报。
 
6、不得将省转贷市县、市州转贷县市的转贷债务在上下级重复填报。
 
7、不得将非财政转贷债务以政府债券、国债、外债等名义填报,政府债券、国债、外债等财政转贷债务余额应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二、关于表3
 
l、对于不符合《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湘财债管(2018)7号)要求的项目,处于识别、准备、采购阶段,且未签订协议、未开工的,一律停止,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0。
 
2、纳入省财政厅确定的退库清单的项目,一律停建,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3、其他确需要继续开展的,支出责任根据协议(合同)明确金额据实填报。
 
三、关于表4
 
购买服务名义融资形成的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如果已经完全整改到位的,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需要明确的是,整改到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并附佐证依据:
 
1、相关购买服务协议(合同)作废;
 
2、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决议、承诺函、安慰函等已经收回;
 
3、与金融机构就变更融资协议(合同)协商一致,并通过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或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以确保预算资金来源、或转化为PPP项目、或重新明确抵质押和担保条件等方式整改的。
 
对于不符合财预[2017]87号文规定,且未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相关项目信息据实填报,支出责任统一填为O。
 
需说明的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融资,金融机构实际发放到位的截至2017年底贷款余额,在捷报云系统中自动计入表l系统外债务余额汇总数,表4中融资协议金额扣除该部分余额后的金额,计入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余额。
 
四、关于表5
 
其他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事项中,不得将企事业单位作为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承诺主体,不得将无法明确支出责任金额的政府决策事项当成财政支出责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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