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征意见

2018-05-14 09:53:47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对《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讨论稿)》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讨论稿)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对《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讨论稿)》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征求意见。

详情如下:

关于对《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讨论稿)》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交易工作需要,交易中心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初步拟定了《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讨论稿)》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讨论稿)》,现向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征求意见。

为确保在以后的交易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我们欢迎有关市场主体积极谏言纳策,以推动电力市场良性发展。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4日下班前反馈至hljdlscgwh@163.com。

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购售电代理合同。

二、电力用户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时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本合同;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本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合同双方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等。

四、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代理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

1.1.2合同成交电量:指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

1.1.3交割电量:是指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结算电量。

1.1.4偏差电量:是指实际交割电量与合同成交电量之差。

1.1.5偏差率:偏差率=(交割电量-合同成交电量)/合同成交电量×100%。

1.1.6计量点:指在电网企业与甲乙双方约定的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7偏差考核费用:依据黑龙江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进行偏差电量考核计算得到的偏差考核金额。

1.1.8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9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0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黑龙江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的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购售电代理、用电管理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设备维修计划和节能改造计划。

3.1.2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1.3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

3.2.2向乙方或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代理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3.2.3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5根据电网公司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电费。

3.2.6甲方无法履约的,应提前 日书面告知乙方、电网企业、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处理好相关事宜。

3.2.7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8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在合同期内代理甲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3.3.2获得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数据。

3.3.3按约定获取电力交易相关收益。

3.3.4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向甲方和电网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4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5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6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

4.1 代理周期:

本合同代理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电力市场购买代理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甲方预计在本合同代理周期内总交易电量为_______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表》(见附件1)。甲方全年预计电量以外的月度增量应在每月月度交易前提交给乙方,当月交易电量以《代理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为准。

4.2.1除首年度外,甲方需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一年度《分月计划预排表》(见附件1)

4.2.2每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交《代理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4.2.3如甲方需要调整下月年度合约电量,需要于上一月15日前书面告知乙方。

4.2.4双方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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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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