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缺失!售电公司同时也是用户吗?电网公司“钱多人傻”?

2017-02-13 20:50:57 先见能源智库   点击量: 评论 (0)
电改配套文件对于停滞多年的电改来说是具有开天辟地之意义的大制作,期间经历多方博弈和极大艰难方能于万众瞩目期待的情形下出台,实属不易。此文无意抨击电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学习过程中确实有一些疑虑,因


其二是上位法的贯彻和执行问题。根据2015年新修编《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上位法规定依然故我,与电力市场的相关主体术语泾渭分明,除非下位法及实施细则中重新定义何为供电营业机构、电网企业是否等同于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与各市场主体如何对应等关键术语,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也!(吐槽一句,本来想去能源局网站搜索新版电力法的,结果去http://www.nea.gov.cn/主页“能源法律法规”下一点击,马上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嘿!)
 
 
【问题2】售电侧市场主体的定义缺失。
 
文件列出了售电侧市场三大主体: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对于何为电网公司,文件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可是对于何为售电公司,文件则语焉不详,而是直接进入售电公司分类。用户就更付之阙如,连个分类都没有,仅剩没头没脑的一句“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草草完事。这么重要的主体,定义缺失会引起理解的混乱和自相矛盾的释义,给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小问题1:售电公司的法律定义为何,这么一个新生事物在民事管理当中的适用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何,皆无只语提及。
 
小问题2:什么是用户?从文中推断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负荷聚合商、服务提供商、售电中介等等电力市场利益相关方均可能成为用户,如果这些利益相关方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定义;如果他们不是用户,那么应该如何重新定义这些主体?售电公司能够同时是用户吗(类似小批发商从大批发商进货再零售给用户赚差价)?
 
小问题3:对于文件中屡次提及到的关键角色之一“配电公司”,其在售电侧市场主体中应该归属于哪一类?文件亦付之阙如。也许有聪明人说“输配一体,配电公司和输电公司事实上共同存在于电网公司,所以不必单列”。但是作为严肃的国家层面的文件,其定义和术语是界定法律责任和权利的基础,最起码应该规范和统一。另外,假如“钱多人傻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增量配电网(但是其本身不从事售电业务,也不成立售电公司),那么该怎么称呼这个怪胎呢?是电网公司(传统称呼)、供电营业机构(电力法术语)、供电企业(民间用语,亦见于《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电改配套文件)?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大云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