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缺失!售电公司同时也是用户吗?电网公司“钱多人傻”?

2017-02-13 20:50:57 先见能源智库   点击量: 评论 (0)
电改配套文件对于停滞多年的电改来说是具有开天辟地之意义的大制作,期间经历多方博弈和极大艰难方能于万众瞩目期待的情形下出台,实属不易。此文无意抨击电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学习过程中确实有一些疑虑,因


小问题4:“用户”的概念还没完,“直接交易用户”又来了?文件第三段“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提到“直接交易用户”这个概念,那么何为“直接交易用户”?是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吗?还是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基于经验理解应该是前者,但是作为如此严肃的文件,其表达应该更加规范和简明,减少不必要的解释说明和执行的难度。那么直接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叫什么用户?“零售用户”吗?那么既不与发电公司也不与售电公司交易的用户应该叫什么用户,叫“默认服务接受者”?
 
小问题5:“用户”的概念还没完,“自备电源的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自备电源的用户”?自备多大容量的什么电源才算?家里备了充电宝或应急灯或者家里屋顶摆了几块光伏板的能叫“自备电源的用户”吗?
 
小问题6:“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微电网用户”又来了?同上部分,何为“微电网用户”?大到兆瓦级小到千瓦级的光伏屋顶再加上风、柴、储、气的n种排列组合,哪些应该叫“微电网用户”?
 
小问题7:等等,“直接交易用户”的概念还没完呢?文件第三段第二节“(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中,规定了满足的3个条件,但是这3个条件内在的逻辑性却有问题,是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还是全部满足还是其他?另外,显而易见文件认为“自备电源的用户”和“微电网用户”满足一定条件后均有可能参加直接交易,也即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那么为了更好地管理新生的电力市场,就更加应该厘清楚这些可以不经售电公司直接与发电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定义、准入条件及交易规则了。
 
【问题3】电网公司的准入与退出没有明确。
 
文件第三段对于售电侧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进行了明确,分为“(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三)市场主体准入、(四)市场主体退出”四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售电侧市场主体的重要成员之一“电网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只字未提。文件对电网企业定义为:“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也即字面上看未来可能会成立n家“钱多人傻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电网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应该在哪里明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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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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