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2018-08-31 15:11:27 北极星电力网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全文如下:琼府办函〔2018〕23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琼府办函〔2018〕23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维护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气,下同)、运输,以及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的生产和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因煤电油气运供给不足或中断(以下简称紧张状态)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分工方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预警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应在监测预警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监测、协调配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本预案是我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的具体行动措施,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凡与我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1.4.2本预案侧重于建立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通过日常监测和调节,搞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

1.4.3全省电力紧缺达到启动《海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条件时,按《海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海南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以下简称海南能监办)、省公安消防总队、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集团海南分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气电集团海南销售分公司、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中海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美亚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销售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

司、海南省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机场有限公司、三亚凤凰机场有限公司、海南海盛航运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处处长担任。

2.1.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接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国家有关煤电油气运调度协调与应急处理的法规、政策,落实国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级协调机制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实施煤电油气运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紧急生产、调运以及制定应对措施;对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进行调查、核准并发布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通报等。

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制定单位预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跟踪检查督办煤电油气运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协调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的供需衔接;负责制定全省煤电油气进销货、库存分级警戒线。

(2)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应急信息报送,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共同做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

(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解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及重要工业品的运输协调,按要求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运输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各项与运输有关应急措施的落实。

(5)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预测预警,按期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信息;负责协调企业进行成品油的紧急调度。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做好城市主干道路的路障清理,保障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转,指导恢复市政照明;负责协调企业做好城市燃气应急调度。

(7)省公安厅:负责成品油、天然气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疏导公共交通,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8)省生态环保厅:负责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监测;指导市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10)海南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内煤炭、石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它重要生产要素水上运输安全监督和保障。

(11)海南能监办: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为电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必要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申请支援。

(12)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和应急救援,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负责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电力设施应急抢修,保障电力稳定供应;做好电站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报告发电燃料、原料储存、供应情况,并建立自身监测体系,保持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

(14)成品油、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负责维护成品油、天然气设施安全和应急抢修,保障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报告成品油、天然气储存和供应情况,并建立自身监测体系,保持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

(15)其它成员企业:比照本预案,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报告本企业与煤电油气运应急预案相关的信息。

2.1.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煤电油气运日常监测网络,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煤电油气运供需动态信息;组织火电企业与燃料生产供应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天然气大用户和城镇燃气供应企业与燃气生产企业供应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及时准确掌握全省煤电油气运形势,预测评估年度或特定时间段的供需平衡情况,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协调各单位、各环节的有效衔接,确保指令顺畅。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预案和应急领导机构人员的联络方式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函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市县政府职责

各市县政府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电油气运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应对工作。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

3.1.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加强煤电油气运运行监测分析,建立日常数据报送制度,准确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并与国家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企业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

3.1.2监测预警工作应根据产生紧张状态的诱因,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气运供应异常现象。

3.1.3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预警预报信息。

紧张状态出现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协助调查核实,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核实确认出现II级及以下紧张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I级紧张状态报省政府批准发布。紧张状态预警发布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3.2报告

3.2.1通过日常监测预警,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煤电油气运生产供给、消耗、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

3.2.2紧张状态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2.3紧张状态报告主要范围(具体标准根据需要及时完善细化,国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1煤炭

因港口、航运、天气或合同纠纷等外部因素影响电煤库存。

3.2.3.2电力

(1)因发电燃料、原料供应短缺等原因无法实现供需平衡,出现电力或电量缺口。

(2)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故障、遭受破坏或打击,对全省电网局部或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2.3.3成品油

(1)中石化销售海南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海南国盛石油有限公司、海南益岛燃气有限公司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

(2)由于管道事故、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成品油运输,造成部分地区成品油持续紧张。

(3)由于管道事故等原因造成航煤供应紧张。

3.2.3.4天然气

(1)因天然气储备、生产、管网等设施故障、检修或遭受破坏,对天然气供应及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2)由于港口、航运、天气等原因影响导致LNG库存低于3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前,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30天。

3.2.3.5运输

(1)运输煤炭、天然气、石油、铁矿石等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的港口瘫痪,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或中断。

(2)要素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受阻,急需组织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运输送达。

3.2.3.6重要工业品

(1)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可能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

(2)国内其他省份出现重要工业品(医药用品、钢材)及原材料(煤炭、化工产品、原料药等)供应紧急状况,可能影响到我省正常供应的。

3.3预警

3.3.1预防预警行动。发生或发现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同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省经济或重要产业的影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3.3.2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我省煤电油气运特点,将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分为四个等级。

IV级预警:一般紧张状态预警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V级预警,事态可能影响省部分行业或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正常生产,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V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3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5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12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5%以下(含5%,同);

(2)成品油库存低于10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5%以上,1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10%以上,20%以下;LNG库存低于2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15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5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5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V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II级预警:较重紧张状态预警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II级预警,事态开始影响我省,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II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2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2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10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5%以上,10%以下;

(2)成品油库存低于7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10%以上,2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20%以上,30%以下;LNG库

存低于15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12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1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煤炭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10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II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I级预警:严重紧张状态预警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I级预警,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I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2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0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7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10%以上,20%以下;

(2)成品油库存低于5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20%以上,3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30%以上,40%以下;LNG库

存低于1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LNG库存按加大用量预测低于8天;

(4)因港口、天气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2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20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I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级预警: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预警,事态明显波及我省,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1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7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5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20%以上;

(2)成品油库存低于3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30%以上;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40%以上;LNG库存低于5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4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3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30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级预警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3.3.3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应及时做出撤除预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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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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