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建设单站总装机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017-07-06 09:33:1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须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1 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2 在跨省河流上建

(三)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50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以下的项目和异地扩建项目。
 
3.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4.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5.除主题公园、旅游外的其他社会事业: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实行核准的项目。
 
二、按照规定由省、市、县(区)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围垦: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水库: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防洪工程: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5.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3.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4.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5.风电站:由省发改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6.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及省里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7.煤矿: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8.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改扩建(不含异地扩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0.输油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11.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12.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改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1.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及其他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省级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3.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外)由省发改委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以及跨航道海域、跨Ⅴ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4.港口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沿海1万吨级及以上其他泊位、内河300吨级及以上其他泊位和危险品码头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3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6.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四)原材料
 
1.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3.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4.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经信委核准。
 
5.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和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七)城建环保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有轨电车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V级及以上内河通航段的项目和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3.污水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4.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由市、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除特大型项目外,由省发改委核准。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本目录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的规定核准。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电小二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微博分享到微信
我要收藏
个赞
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