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5-01-16 15:04:0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规范完善水电投资环境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规范完善水电投资环境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完善水电投资环境,1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市场规则,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实施主体责任。为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通过市场方式配置水电资源和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在实行统一市场准入方面,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建立公平市场规则,要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业主确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合理界定水电开发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在明确实施主体责任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水电项目业主招标工作,依法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要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引导投资作用,并落实政府承担的责任义务。另一方面,企业发挥投资主体地位,并依法开展社会投资活动。发挥投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各类投资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参与水电开发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电项目业主可自主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活动。依法开展社会投资活动要求的是,业主招标完成、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禁止招标暗箱操作和违法违规倒卖资源。对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本着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对于重大分歧和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由相关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意见》同时还指出,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并通过完善水电开发政策、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来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和完善水电投资环境,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社会投资的重要意义
 
水电站是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已基本实现水电建设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进一步鼓励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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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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