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能源大势优先发展水电 莫让“劣币驱良币”

2017-03-09 22:35:51 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量: 评论 (0)
能源发展事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国防等各个方面,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创新驱动和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能源革命时特别强调,必须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审时度势,借


1.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顺序:优先开发水电是“风光”大规模发展的重要基础。
 
以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均已确立“2050年电力全部可再生能源化”的战略目标和实施路线图。借鉴世界先进经验,不能忽略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发达国家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是建立在“优先和充分开发水能”基础上。
 
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即已完成水电大规模开发,几个核电大国也是因当时风能太阳能还过于昂贵才选择发展核电。然而五十年实践证明核电“请神容易送神难”:即使不出任何核事故,核废料处理、核电站退役也是世界性难题和“天价包袱”。因此,尽管水电核电在发达国家的能源占比都是“走低”趋势,但却有本质不同:水电是因为资源已基本开发完毕,核电则因为“不清洁且安全性经济性已丧失优势”。若我们不能全面认识发达国家当前能源大转型的深刻背景和基础,“能源革命”的技术路线选择过于超前(跳过“优先和充分开发水电”阶段)或过于滞后(努力去追赶发达国家即将抛弃的能源道路),就会犯“舍易求难、舍安求险、舍廉求贵”的重大战略错误。
 
为何“优先和充分开发水能”如此重要?一是风电太阳能和水能是“绝好搭档”。前者的“间歇性”缺陷可通过水能弥补,变成稳定的优质能源。风电太阳能高速增长已导致我国电力系统当前电网调峰能力严重不足,而欧美国家充分开发的水能恰好成了风能太阳能大发展的“超级蓄电池”。二是水电水利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水电不仅仅是“物美价廉”的能源,更是人类解决水资源短缺、抵御洪旱灾害无法替代的工程手段。水电开发程度也并不存在什么“国际警戒线”,发达国家的水电开发程度和人均库容水平远远高于我国。
 
近十几年来,水电在我国一直在艰难中前行。“十二五”规划确定“常规水电开工1.2亿千瓦”,实际完成率不到一半,水电年均增速远低于风电、太阳能、核电和人均装机;甚至在当前煤电产能已严重过剩情况下,“十三五”规划的常规水电年均增速仍只是煤电的2/3,且在所有电源中增速最低。
 
截至2016年底,我国风电光伏累计装机已近2亿千瓦,到2020年还要继续增至3.2亿千瓦以上(占全部电力装机的16%)。无论从“风电光伏大规模发展后的电力调峰需求、解决我国淡水资源严重短缺、治理洪旱灾害频发”哪个角度来说,大力发展、优先发展水电都是无法替代和不能耽搁的选择(尤需加快建设一批龙头水库和抽水蓄能电站),不能再让“水电妖魔化舆论”阻碍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水能资源世界第一,目前开发程度仅为39%,要达到发达国家平均80%的水平,还有3亿千瓦潜力(至少相当于200座核电站的发电贡献)。待开发水电潜力主要集中在西南三省。我国跨境河流的水能开发程度仅为8%,与发达国家差距更为悬殊(多瑙河、哥伦比亚河等开发度均超过60%)。
 
2.尽快建立可再生能源全国消纳机制:“简政放权”须确保国家战略的有力实施。
 
2016年7月国际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特约科学家伍德罗-克拉克总结欧美国家能源转型经验时特别强调:“无形之手”托不起绿色经济,能源产业的真正成本(如化石燃料的外部性成本)并不能在市场上得到体现,“对国家整体最优的能源方案”不会依靠市场自然而然的发生。所以,经济高度市场化的欧美国家无一不高度重视政府在能源转型中的重要作用。比如,最具代表性的德国电力市场2.0改革,其核心目标并非“市场化本身”,而是实现德国政府的能源战略——持续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基本淘汰化石能源。明确的战略目标下,需政策“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协同作用、缺一不可。
 
我国资源分布同生产力发展格局严重不相匹配,尤需在国家层面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宏观调控绝不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
 
要打破省际壁垒、让各级政府“勇担责任”、增强大局意识,中央政府的权威和作用绝不能缺位。应借鉴解决黄河用水矛盾、三峡水电分配等重大事项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避免“有电没有路、有路没人要”。为此建议:一是尽快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办法》。只有改变考核“指挥棒”才能使地方政府、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在解决严重弃水问题上形成共同责任和动力。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可再生电源、电网建设和市场消纳的统筹规划和实施,立足我国能源安全和电力结构调整大局,制定各类电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当前数量惊人的弃水亟须国家层面调控、打破省际壁垒,坚持“西电东送”战略。“十三五”规划已明确的川滇水电外送通道要尽快建设、未明确的须尽快明确,确保与水电流域开发相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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