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居民电费阶梯收费标准?

2023-04-02 15:01:3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广东采用的方案是(其他省份略有不同):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


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广东采用的方案是(其他省份略有不同):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


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在听证方案的基础上:


第一档电量提高了2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1.7%。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非夏季标准(11月-次年4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该省冬季取暖用电和春季抽湿用电也较大,非夏季标准在听证方案基础上,第一档电量提高3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4%.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设立了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可自主选择。


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后再执行阶梯电价,降价后每年可减轻这5市的居民电费负担4.76亿元。


附1,广东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继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多日发文为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吹风”后,广东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也于昨日揭开面纱,并将于7月1日起试行。


调整后的方案采纳多数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采用了体现季节性因素的第二方案。其中不调价的第一档电量,夏季标准(5月—10月)提高了20度,非夏季标准(11月—次年4月)提高30度。


7月1日起试行阶梯电价


据悉,为促进节能减排,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从7月1日起试行。


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行为,鼓励节约用电、合理用电,这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月16日我省在广州召开了广东省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会后,省物价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研究了听证会参加人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兼顾各方面利益,结合广东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首档标准覆盖率超80%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结合广东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采纳多数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采用了体现季节性因素的第二方案,将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


根据对我省2011年居民用户每月的平均用电量统计,5月—10月的用电量相对较高,这一期间的阶梯电价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其中,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度—260度,其电价不作调整。省物价局表示,在听证方案的基础上,第一档电量提高了2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1.7%。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度—600度,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以上,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非夏季标准(11月—次年4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度—200度,其电价不作调整。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我省冬季取暖用电和春季抽湿用电也较大,非夏季标准在听证方案基础上,第一档电量提高3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4%。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度—400度,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以上,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5市居民减负4.76亿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设立了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可自主选择。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后再执行阶梯电价,降价后每年可减轻这5市的居民电费负担4.76亿元。


非“一户一表”每千瓦时3.7分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提价标准从听证方案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的规定测算的每千瓦时4.71分调整为3.7分,降低了1.01分。


根据方案,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广东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注意,方案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阶梯基数电量按标准月度基数电量乘二执行;跨季节的阶梯基数电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数电量标准之和执行。


省物价局表示,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用电量的逐步上升,我省还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规定,研究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基准电量动态调整机制。


广东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公布 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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