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9-01-17 11:22:37 北极星大气网  点击量: 评论 (0)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16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16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8〕3632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应按规定编制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rpt.gdlowcarbon.gov.cn/)提交。

(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1.《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8年修订)》;2.《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年修订)》。上述文件可在报告系统下载查阅。

(二)报告企业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控排企业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于2019年5月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

(四)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应按报告核查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于2019年4月20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五)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控排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于2019年5月10日前统一报我厅(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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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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