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开谴责菲达环保及有关责任人

2018-12-29 15:04:29 证券时报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在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多项违规事实。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2018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7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5亿元至1.65亿元 。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2017年公司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1.67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17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的,应当在2018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迟至2018年3月16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亏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二、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

2017年8月7日,公司海外客户Lanco Enterprise Pte. Ltd.(兰科新加坡)的母公司Lanco Infratech Limited(以下简称兰科基建)被银行申请破产清算。8月9日,公司知悉上述破产清算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影响有限,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底,公司预计上述破产清算事项对兰科新加坡的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并据此对兰科新加坡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1.15亿元。该减值计提金额巨大,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比例达到261%,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且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1.67亿元,该计提大额减值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是公司2017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在知悉兰科基建破产清算事项及报告期末预计计提大额减值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3月披露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时,才首次将上述事项作为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予以披露。公司对有关海外客户母公司破产导致的重大损失事项及相关减值计提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此外,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兰科项目大额损失并进行信息披露,成为其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2015年2月,菲达环保与四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645亿元收购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江苏海德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7年,江苏海德亏损8,109.87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80.57万元。江苏海德2015年、2016年分别盈利5,048.12万元、5,671.37万元,2017年却突然出现大额亏损,且对公司当期业绩有重大影响。但公司直至2017年末才发现江苏海德经营情况不佳,才与其经营层加强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未能对江苏海德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出现的大额亏损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成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另一重要原因。

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2013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52亿元,募投项目为“大型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技术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除尘设备配套高频电源及节能控制器产业化建设项目”。2018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2017年4月10日划转募集资金586.10万元和200 万元给子公司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其支付集体宿舍、食堂工程、联合厂房消防系统完善工程款,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归还该募集资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

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未能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导致其内部控制报告因此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还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违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第11.3.1条、第11.12.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总经理章烨、时任财务负责人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和重大损失事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时任副总经理王剑波同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江苏海德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及时报告江苏海德大额亏损事项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对公司重要子公司失控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舒英钢、时任总经理章烨、时任财务负责人钟民均、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子公司兼任高管时任副总经理王剑波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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