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皖能源公司庐江电厂1号机组获得安徽省物价局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批复

2019-01-25 10:54:53 国家能源集团 作者:王志财  点击量: 评论 (0)
安徽省物价局以《关于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皖价商函〔2018〕240号)批复了神皖能源公司庐江电厂1号机组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执行标准,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近日,安徽省物价局以《关于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的函》(皖价商函〔2018〕240号)批复了神皖能源公司庐江电厂1号机组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执行标准,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为及时取得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加价,该厂提前筹划,了解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明确分工,各项工作同步展开。该厂结合环保新规,提前准备并按期完成了环保验收工作;协调安徽省电科院及时编制出版《#1机组脱销CEMS对比试验报告》《超低排放验收及CEMS对比试验报告》,换取省电力公司调控中心环保在线监测证明;提前与省物价局沟通,准备基础资料,资料齐全后第一时间递交省物价局;过程中不断跟盯省物价局进展,及时获得批复。环保电价、超低排放加价的及时取得为该厂1号机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分别增加2.7分钱和0.5分钱。

以下为文件原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和 超低排放加价的函

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加价的请示》(庐电经财〔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1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及相关规范自行组织验收,自主验收结论合格。目前,环保在线监测系统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明确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执行时间等有关事项的函》(皖环函〔2018〕176号)等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机组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1号机组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按《条例》要求及相关规范自行组织验收,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自主验收结论合格;环保在线监测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运行正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加价奖励政策的通知》(皖价商〔2015〕151号)及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函〔2018〕17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1号机组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加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分钱。

三、超低排放加价,根据烟气检测情况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后,兑付超低排放加价资金。同时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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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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