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03-14 09:02:05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据最高检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检察环节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

 据最高检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检察环节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发挥法律监督和保障作用,与各类主体衔接配合,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
  问题一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承担什么职责?
  这位负责人认为,首先要认清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第一责任者。他进一步解释,行政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手段多样的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履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办、国办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行政机关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当磋商未达成一致需要提起诉讼时,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公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先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者督促《方案》规定的政府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除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之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还负有诉讼监督的职责。
  问题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关联吗?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都是中央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在保护“青山绿水”、守护美丽中国方面,它们共同发挥合力作用。
  至于区别,这位负责人认为,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领域的特殊案件,专门针对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适用范围包括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适用范围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广。
  二是主体不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权利人是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其权利基础是国家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履行诉前程序、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各级检察院。其权力基础是宪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权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处于补充、兜底地位,可以督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内的有关主体先行提起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提起诉讼是作为检察建议的保障手段。
  三是制度运行不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施行包括开展赔偿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诉前程序,只有在经过检察建议、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民事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问题三
  最高检如何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最高检将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首先应当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如果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可以督促《方案》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提起诉讼工作,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相关案件办理力度。
  按照《方案》,要把涉及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三是深化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将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等问题,为改革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具体指导。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与政府机关、法院和鉴定评估机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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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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