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一鞋厂状告环保局终败诉

2018-04-23 09:50:15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江省温州永嘉县公安部门近日对位于东瓯街道的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为这起长达一年多之久、因违规设置排污口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部门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江省温州永嘉县公安部门近日对位于东瓯街道的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为这起长达一年多之久、因违规设置排污口不服行政处罚状告环保部门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6年8月24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生产时有废水、废气产生,喷漆除尘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中进行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水样后,经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化物严重超标。

2016年8月24日,永嘉县环保局对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县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2万元的处罚。

对此项处罚,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温州市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永嘉县环保局处罚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温州市环保局受理后, 于2017年3月8日做出复议决定,维持永嘉县环保局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仍不服,于同年3月27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永嘉县环保局和温州市环保局。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同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永嘉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以及温州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经过行政复议和起诉、上诉后,最终还是以败诉告终,法定代表人李波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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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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