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2018-04-25 11:09:43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基本案情】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江苏省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江苏省环保厅受理后,先后发布受理情况及拟审批公告,并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不服该《批复》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环境保护部受理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向常州市环保局发送《关于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现场勘验的函》。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案涉项目现场调查情况的报告》后,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德科公司不服,以项目选址存在问题、环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批复》,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并另行选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德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科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德科公司与光大公司之间就案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案涉项目环评过程中保障了公众参与权,江苏省环保厅在作出环境评价许可过程中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权利。江苏省环保厅作出案涉环境评价许可行政行为,符合环境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未违反合法性原则。环境保护部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行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也可能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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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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