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体系

2018-05-24 14:54:29 中国环境报  点击量: 评论 (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地市一级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但是,只考核各项指标的绝对值,没有考虑地区差别,因此,不利于调动各地的工作积极性。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更科学、更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体系。

一是实行全域考核。客观上,地市一级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地方的整体环境空气质量。有的地方工业企业主要布局在市区周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然本底差;而有的地方工业企业主要布局在离市区较远的县市区,对市区的影响不是很直接。空气质量好的城市未必比空气质量差的治理力度大,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市区、轻县区的问题,甚至存在“市里干,县里看”的不良现象。因此,要从省级层面将各县(市、区)都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全面反映整个地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同时,倒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全方位传导压力。

二是设置考核系数。各地市的经济结构、污染物排放基础量是多年形成的,有的地方以重工业、高污染产业为主的产业格局,在短时间甚至一定时期内不可能改变,客观上无法与三产、旅游业为主的地市相比。各地市的地理气象条件也不一而同,有的利于扩散,有的不利于扩散。因此,应合理设置,充分体现地市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差异性的考核系数,不搞平均主义,让大家都奔着“跳起来可以摘到果子”的目标前进。

三是体现改善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因此,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不仅要体现当前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更要体现改善程度,充分反映一个地区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所做出的努力。在评价排名上,也应考虑地区基础条件差别,实行分类对比。如果单纯以绝对值论英雄,把所有地市不分类别地进行排队,不仅没有可比性,反过来还会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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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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