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2014-08-09 00:54:56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1总则1.1 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交换、数据通信、同步、可视会议、接入等)是国家电网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电网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商业化运营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电力通信网(包括传输、交换、数据通信、同步、可视会议、接入等)是国家电网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电网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商业化运营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544-94)和省电力公司晋电总字(2002)475文件《关于加强电力通信系统专业化管理和主干光纤通信网建设的会议纪要》制定的,作为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市(地)、、县(区)电力公司(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区域内的运行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
1.3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行业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各级电力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1.4与其它运营商合建,由电力系统负责管理、使用的电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电力公司和华北集团公司所颁规程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程为准。
2 职责划分
2.1 省电力通信系统专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电力系统通信专业职能管理。
各市(地)、县
(区)(电力通讯管理部门)和发电企业(电厂)也要有相应的通信机构或专责,负责本地区、县及企业的通信专业管理。   
2.2 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包括通信电源等)的运行管理和省公司端全部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2)负责监测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协调、组织、处理电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停服役和变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制定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技术要求。
(5)编制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方式、并组织实施。
(6)审批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临时检修。
(7)组织开通省电力系统所需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为全省电力系统生产、行政管理等提供可靠、优质的服务。
(8)负责省公司主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为全省电力系统营销、信息管理自动化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9)负责汇总、审批通信设备重大维修项目计划。     
(10)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汇总运行统计报表和运行工作报告,组织分析评价。
(11)组织全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2.3各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负责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运行维护具体办法;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通信调度命令、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
(2)做好辖区内省主干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状态测试、故障处理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根据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状况提出检修和重大维修项目计划及相关的改进建议,并按时上报;组织或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并提出实施整改措施。
(3)负责本地区电力通信网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开通地区电网所需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负责地区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为地区电力生产、行政管理、营销自动化、信息自动化等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4)制定本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办法并报省电力通信中心,做好地区干线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5)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电力通信中心汇总上报本地区通信系统的网络、设备、人员、运行考核情况等统计报表。
(6)组织辖区内干线通信网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7)负责考核县级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县级通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4各县(供电支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通信网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辖区内通信网及相关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通信网及相关设备运行维护具体办法。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及上级下达的通信调度命令、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
(2)    负责本县电力通信网的管理。组织开通县管电网所需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专业通道;负责县级系统农电、营销、信息MIS等的数据通信接入。为电力生产、行政管理、营销自动化、信息自动化等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3)负责辖区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及人员培训工作。
(4)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总、上报本县通信系统的网络、设备、人员、运行情况等统计报表。
(5)做好上级委派的其它工作。
2.5各发电企业(电厂)应做好所辖通信电路、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3专业分工界面
3.1通信专业与线路专业之间的维护管理责任界面:
    (1)电力载波通信专业分工界面、维护职责范围等按相关规程规定执行。
    (2)电力线特种光缆(OPGW、ADSS等)按照《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及《电网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运行管理规定(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3.2通信专业与二次系统其它专业的维护管理责任界面:
    (1)通过音频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音频配线架,音频配线架至传输设备以上(含音频配线架)由通信部门维护,音频配线架至其它专业的电缆、转换设备等由相应专业部门维护。
    (2)通过数字配线架连接的业务电路,分界点为数字配线架,数字配线架至传输设备以上(含数字配线架)由通信部门维护,数字配线架至其它专业的电缆、转换设备等由相应专业部门维护。
(3)不经过音频或数字配线架、直接由通信设备连接至用户设备的,分界点为通信设备出入口。
4.运行条件
4.1电力通信是由传输、交换、数据通信、接入、支撑等多种网络及供电系统组成,并且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协同配合的特点。各级通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网统一运行管理的概念,要从全局的利益和角度出发,加强对通信网及通信电路和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尽心尽责,保障电力通信网的安全运行条件。
4.2电力通信是电力生产的重要环节,属主业范围。任何部门都不应将通信运行检修人员划归多经或三产。
4.3 根据《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规定,省、地均要设立通信调度机构,代表各级电力通信部门执行通信指挥调度业务。通信调度是通信网运行管理的指挥中心,各级通信运行部门和所有通信专业运行维护检修人员均应服从调度指挥。各级通信调度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监管通信网运行情况,做到服从上级指挥,执行调度命令,迅速准确处理通信故障,及时核实,汇总及上报故障处理情况,团结协作,共同确保电路畅通。
4.4 人员和培训
4.4.1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人员结构合理。通信运行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的需要。
4.4.2 通信运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征求上级业务部门意见,并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办好工作交接,使通信运行工作连续、不乱。
4.4.3通信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通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普及业务培训和专项通信技术培训。培训工作要注意专业理论和运行维护实际相结合。新设备、电路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组织运行维护人员技术培训。
4.5 通信站
4.5.1 有人值班通信站、通信枢纽站应实行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定时进行巡视、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4.5.2 无人值班通信站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电网无人值班通信站管理规定》执行。
4.5.3 通信站必须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具和备品、配件。站内应有相关电路、设备的技术资料。
4.5.4 通信机房应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如防火、防水、防盗、防尘等)控制措施;保持机房温度在15~30℃;保持机房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工作照明及事故照明。通信站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落实防雷措施。
4.5.5通信站的机房、道路维护、站内交流供电保障等应明确责任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4.6通信电源
4.6.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提供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通信电源的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6.2各通信部门应根据当地交流电源中断的时间因素和设备情况选用安全、可靠并具备足够单独放电容量的蓄电池。
4.7 新建电路的投运
4.7.1新建电路在投运前,应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包括运行维护单位在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电路进行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降低验收的技术标准。
4.7.2新建电路未完成竣工验收已承载重要业务时,该电路应按正式投运电路进行维护管理。未竣工验收电路职责划分按新建电路试运行期间对待。
4.7.3凡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的通信电路、设备不得接入电力通信网
5.运行管理
5.1规章制度
5.1.1各级运行单位应备有上级通信部门颁发的有关通信规程、规定并制定本区域内相应的通信运行管理办法。 
5.1.2各通信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设备专责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技术培训制度、工具、仪表、备品、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
5.2通信电路管理
5.2.1通信电路包括无线电路(含微波、特高频、一点多址、扩频等电路)和有线通信电路(含光纤、载波、电缆等电路)。
(1) 由终端机的一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到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终端机的一路音频二线(或四线)端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对数字电路,应参照此条做相应定义)。
(2) 终端设备以2M、34M、155M、622M等连接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
(3) 连接电缆线对终端与终端间的全部环节称为电路。
5.2.2根据《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规定,省电力通信中心负责省公司至省内各地区及厂、站间通信电路的管理。
5.2.3 管理范围
省电力通信网主干通信电路由省电力通信中心管理。管理部门要根据优质服务的原则,强调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规范服务工作,履行服务承诺。根据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电力生产、调度、电网保护自动化、经营管理及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电路。最大限度的满足省、地、县各类用户的需求。
具体管理范围:
(1)省内各供电分公司至省公司的所有直达电路。
(2)由省电力调度直接调度的电厂(主要机组)、变电站至省公司的所有直达电路。
(3)省内电力系统各有关单位至省公司所有直达电路。
(4)以上各单位与省公司跨地区迂回电路。
(5)与其它运营商合建由电力系统使用的各种光纤电路。
(6)组成省内主干通信网的区间电路。
5.2.4管理内容
(1)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电路、设备的统一调度。
(2)凡系统内需使用电路,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电路的目的、类型、数量、时间及其要求。申请经批准后由省通信调度下达工作票,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票的要求,在省通信调度的指挥下予以实施。电路退出也应按照此程序办理。
所有电路的用户接入,必须保证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省通信调度有权直接下达调度命令,调用省内任何电路,各地区、厂、站必须迅速遵照执行。
5.2.5电路的质量保证
(1)电路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公司通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所辖电路进行精心管理、精心维护,保证所辖电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电力生产和各类用户的要求。
(2)有关电路质量指标暂按原部颁《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条文执行。
5.2.6交换、数据通信、同步、可视会议、接入等通信网络的管理、运行维护应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5.3值班制度 
5.3.1保持通信电路、设备运行良好及故障处理正确、迅速,是考核值班人员值班工作质量、技术水平及服务态度的主要依据。因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通信调度命令,对本站管辖的电路、设备运行全面负责,按时汇报当值工作。
5.3.2有人值班通信站必须建立值班日志,由值班人员认真、准确的记录本站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故障处理经过及有关运行记事。 
5.3.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应停止其他工作,认真监视本站设备、电路的运行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电路畅通。
5.3.4在处理本站设备故障或配合系统处理电路故障时,值班人员因故需离开工作现场,必须事先征得通信调度同意,并保持必要的联系。 
5.3.5无人值守站的设备巡视周期,由各主管单位根据设备运行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4检修制度     
5.4.1通信设备的测试和检修是提高通信质量、保持电路和设备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级通信部门都应建立所辖通信设备定期检测制度。检修按照检修性质可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5.4.2主干电路和需要系统配合的通信电路的计划检修,一般情况由省电力通信中心根据需要安排检修计划,并在月报上提前公布与组织实施。
5.4.3主干电路和需要系统配合的通信电路的临时检修,必须报请省电力通信中心,同意后由省通信调度下达检修工作票,检修人员持票方可进行检修操作。
    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检修,应口头电话向省通信调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工作完毕,应立即向省通信调度汇报工作情况。
5.4.4设备大修由各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计划,报请省电力通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5.4.5对于影响主系统通信设备、电路运行安全的一切工作(含检修、改造、扩容和更新等),均须提前一周向省电力通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6非运行维护单位人员需进入省主干电路通信站进行工作时,必须持有省电力通信中心签发的工作票并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站内工作对电路有影响时,工作前应向省通信调度报告,批准之后方可操作。按照工作票内容完成工作后,须由工作人员在该站运行日志上写明详细工作内容(必要时附电路、设备的变更资料和图纸),并由通信运行单位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双方签字。电路完全恢复并征得省通信调度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5.4.7在复用远动、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通道的通信设备上工作,需中断电路时,除执行以上检修审批规定外,还须事先通知相关专业部门。 
5.4.8在复用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道的通信设备上工作,应按照省电力公司下发的《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复用通信设备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要求严格执行。 
5.4.9如遇上述情况检修时未经省通信调度批准,对通信网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电力重大事故者要负法律责任。
6.安全管理
6.1各级通信运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强化管理,保障电力通信运行安全。各级通信部门每年都应按照现行《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通信部分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进行整改。
6.2通信运行、检修人员在操作时要严格执行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高空、高电压、电磁辐射及恶劣天气情况下,要坚持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人身、设备安全。
6.3在法定节日(放假时间较长)和汛期到来前,各通信部门应按照省电力通信中心下发的通信安全检查通知所布置的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交安全检查书面总结。
6.4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或隐患,要及时排除和解决。一时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先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和影响运行安全,然后再制定根除方案,限期解决。
6.5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 
在话路故障时,对于重要用户(如:电力生产调度、防汛指挥等专用电路)判明在30分钟之内不能修复时,应采取迂回转接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领导。
7.运行考核及统计
7.1省电力通信中心对所辖电路、设备的运行情况按《电网通信运行统计和考核规定》进行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在下月上旬以《电网主系统通信运行月报》形式通报、公布。
省电力公司委托省电力通信中心根据《电网通信电路运行考核奖励办法》对有关单位通信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励。
各地区(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也应建立区域电力通信运行考核、奖惩制度,按时将运行考核情况报省电力通信中心。
7.2全省电力通信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电网通信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向省电力通信中心上报有关通信电路、设备(包括合建电路)的有关资料。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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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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