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读后

2017-01-13 08:36:1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年末辞旧迎新、电力市场关闸休整之际,忽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雄文出炉,如见冬日暖阳,不但感受到了热度,也指明了方向。之前也学习了谷峰、谷平及叶岷、荆朝霞等老师的


而我们传统的安全校核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往往太过重视潮流断面的影响,无约束的安全校核基本上也是在有断面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本质上就是将有约束安全校核的程序优先了;二是潮流断面控制是否反映了阻塞的真实情况?所对应的系统安全裕度是否合适?有无“过度安全”之虞?电网的使用也需要兼顾安全与经济,这些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再深入下去就涉及到了调度系统的自由裁量权,点到为止。
 
(八)关于安全校核未通过的处理方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等比例原则、价格优先、清洁调度的原则削减,其影响的对象和程度是不同的。随着电力交易规模的扩大,安全校核通过与否的不确定性随之增加。这一条客观上要求各市场主体必须充分掌握电网运行数据,进行必要的模拟测算,才能制定合适的交易策略。而这个原则设置,是否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和可执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六十七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
 
三、微瑕:意味深长的留白
 
(一)作为一个强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基本规则引用了许多的专有名词和专业术语,而其中许多缺乏定义。比如关于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交易品种(如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方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术语定义(输电服务、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等)等重要的专有名词和专业术语,其中许多尚未有统一和权威的定义,而缺乏定义意味着如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很可能会被不同的地方和主体各自解读和执行,不利于统一推进和贯彻执行。
 
(二)未能对交易、调度、计量、结算四大体系进行明确的顶层设计。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力市场的每一笔交易需要这四个体系协同及配合才能完成,因此对这四大体系进行相应的顶层设计是必须和重要的。电力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往往为人所忽视,但是基于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对电力市场的基础性支撑,基本规则也应该对电力计量体系和结算体系的定位、权责、归属设置基本框架。
 
(三)需要监管办法与其配套。基本规则和监管办法要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在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没有发布前,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规范运行还需要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但不具有持久性。期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尽快出台与其配套。
 
“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相信在各市场主体的努力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一定能够突破重重迷雾,走向成功。
 
【作者简介】孔华东,1975年10月出生,华南理工大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拥有20年电力系统工作经历,曾任职佛山顺德供电局副局长、佛山供电局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配网规划运行、状态监测及智能电网相关领域,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拥有多项电力技术专利。是广东省首批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经理人之一,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在售电和电力体制改革领域具有丰。现任珠海城建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售电企业编号:SD47)常务副总兼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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