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批零价差背后
eo记者 洪嘉琳
编辑 姜黎
审核 陈仪方
2025年7月24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25年8—12月设置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期间直接参与市场用户的零售价格可选择执行新分时电价政策或联动批发市场相关价格,并计划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0.012元的部分须与用户分享。
此前一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告陕西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书》(以下简称《告主体书》),提出2025年以来陕西电力批发、零售交易存在较大价差,部分售电公司的度电购销价差超过0.1元。《征求意见稿》是对上述问题所做出的回应。
受访的售电从业人员对《南方能源观察》(以下简称“eo”)表示,导致陕西批零价差较大的重要原因是批发侧年度交易价格和月度、现货市场价格脱节,部分没有参与或仅少量电量参与批发侧年度交易,直接从月度、月内、现货市场购电的售电公司成本较低、利润较高,但其他售电公司则利润空间有限。上半年,匹配现货价格信号的分时电价政策未落地执行,也不利于陕西批零价格有效传导。
《告主体书》引发业界对电力交易机构的权责范围、电力市场信息透明度等相关话题的讨论。受访对象认为,交易机构应保持客观公正,通过优化交易系统等方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在用户市场参与度不断提升的趋势下,电力市场价格信息需类比大宗商品价格向全社会公开,规避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乱象。
多地推出的零售限价措施也引发一定争议。反对者认为,此举涉及行政干预市场,会压制市场的活跃度。支持者则认为,在充分竞争的零售市场形成之前,能源价格主管部门有必要设置合理的、原则性的利润空间,引导市场主体有序竞争,向广大用户传导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红利。
年度交易成本高,现货市场价格走低
《告主体书》提到,2025年1月1日起,陕西电力现货市场启动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叠加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及电煤价格下行因素影响,省内电力交易整体价格持续下探,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累计购电均价从1月0.362元/度下降至6月0.339元/度。与此同时,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购电的平均价格仅下降0.003元/度,部分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的购电价格远高于0.364元/度的市场平均水平。
目前,超过49家售电公司的售电均价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1.05倍,众多零售用户的购电成本高达市场均价1.1倍以上,部分售电公司的购销价差高达0.1元/度以上。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售电公司年度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据eo了解,陕西售电公司的年度交易电量比例要求为70%。多位陕西售电从业者对eo表示,2025年陕西批发侧年度交易火电成本约为0.38元/千瓦时,在签署较高比例年度交易电量的要求下,绝大部分售电公司的购电成本较高,并根据火电成本价格与用户签订零售价格合同,批发零售价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受访的售电公司人员也表示,《告主体书》提到的度电批零价差达到0.1元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仅发生在少数新入局、没有参与批发侧年度交易而直接参与月度、月内和现货市场的售电公司。开展全国售电业务的从业者透露,2025年以来,陕西火电的度电月度交易价格已低至0.2836元,与年度交易价格相差接近0.1元。
长期在陕西售电市场开展业务的从业者说:“在批发市场价格总体走低的情况下,部分新进售电公司的批发价格比参与年度交易售电公司的成本价拉开较大的差距,而其与用户的零售签约价格仍对标年度交易价格,0.1元的购销价差由此而来。”
实际上,《通知》设置了年度签约激励机制,规定对批发侧年度(含多年分解至本年)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燃煤发电企业,年度缺额签约电量引起的超额获益,按照省内年度交易市场均价与月度、月内交易市场均价价差的1.05倍予以回收。据了解,2025年,部分售电公司未执行此项规定。
2025年7月21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以下简称“1034号文”),对峰谷时段进行较大的调整。此前,《告主体书》也提到,省发展改革委已针对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征求意见,要求市场化用户参照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形成分段价格。
2024年以来,陕西多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执行多年的分时电价政策(陕发改价格〔2021〕1757号,以下简称“1757号文”)进行调整,高峰8:00—11:30、平段11:30—18:30的设置已无法真实反映日间光伏大发、电价较低的实际情况。
陕西省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底,陕西新能源装机达到5656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的48%,其中,已建成分布式光伏装机达到1009万千瓦,是“十三五”末的6.5倍。预计到2025年底,陕西新能源装机将力争达到6500万千瓦,比重将超过50%。
调整后的1034号文显示,高峰时段为16:00—23:00,低谷时段为0:00—6:00、11:00—14:00,平段为6:00—11:00、14:00—16:00、23:00—24:00,光伏大发时段调整为平谷段,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再纳入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
上述长期在陕西售电市场开展业务的从业者表示,陕西的实时批发价格信号未有效传导至用户侧也是造成上半年购销价差较大的原因之一。eo了解到,2025年以来,售电公司与用户约定固定零售合同价格,在近期印发的新分时电价政策落地之前,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按1757号文执行。“在现货市场运行下,批发市场不同时段的价格差异很大,批发侧和零售侧的分时电价不匹配。”上述从业人员表示。
《告主体书》也提到,当前,省内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未形成分时电价,将尽快推动批发侧和零售侧的分时电价传导。一周后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将2025年8—12月设置为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期内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价格继续按《通知》规定的平时段交易价格要求形成,不开展批发市场分时价格浮动或限价。
在零售市场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调整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的分时电价执行方式,原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参照新分时电价政策进行浮动,执行市场整体中长期交易均价和现货市场按9:1比例组成的批发市场参考价联动条款、或由售电公司中长期交易均价和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1比例组成的售电公司批发均价联动条款。
陕西批零价差背后的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问题也在其他省区发生。批发侧年度交易价格相对锚定年底燃料价格,而现货市场则主要以边际成本定价,现货价格随着新能源入市比例提高而不断走低,年度交易和现货交易的价差持续扩大,并进一步导致批零价格存在落差。
在2025年年度交易启动之前,有东部省份发电企业曾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发函,反映2024年以来当地现货、月度、年度价格偏差巨大,现货价格长期在煤机变动成本区间波动,主要发电集团亏损严重,部分售电公司则通过中长期错配方式谋图高额利润,建议对用户、售电、发电市场主体均设置相应的年度交易电量比例。有市场从业人员透露,随着新能源全面入市,现货和中长期市场价差将会持续扩大,中长期特别是年度交易实际上成为了发电企业提前锁定稳定收益的重要手段。
交易机构是否“越界”
《告主体书》引发电力行业的广泛讨论,讨论焦点之一是交易机构是否“越界”。
上述长期在陕西售电市场开展业务的从业者认为,交易中心作为市场交易的组织机构,应保持公平公正,不能存在偏向性。
东部省份售电人员表示:“高买低卖的市场行为,在任何销售行业都存在。电力交易机构作为市场交易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增加交易品种、提高交易便利度。在现货市场设置了价格上下限的情况下,交易机构过分干涉售电价格形成会影响市场的活跃度。”他认为,如果涉及到欺诈用户、违规使用用户账号等不良行为,交易机构确实应该警示甚至处罚,但在依据市场规则开展交易的情况下,交易机构应该让市场主体自由贸易。
有其他省份交易机构人员则支持《告主体书》的发布:“在电力市场存在不良行为的情况下,交易机构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发告知书的方式警示、呼吁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
根据《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交易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规范电力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职责包括交易平台建设运维、交易组织、用户注册管理、信息披露等。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在市场监管方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规定,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据eo了解,在实际运行中,交易机构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维护市场秩序、监督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纠纷的作用。有业内人士曾对eo表示,近两年,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数量爆发式增长,交易中心的工作量倍增,但由于监管职权与范围未得到政策明确或能源监管部门明确授权,部分监管措施可能存在行政干预风险,开展工作必须谨慎。“在没有调查权、裁判权的情况下,监管工作开展有局限性,效果有限。”
上述长期在陕西售电市场开展业务的从业者表示:“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市场运维、培训宣贯等方面的表现是值得肯定的。”《征求意见稿》提到,为充分传导批发市场价格信号,提高零售市场价格透明度,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将按自然月或更短周期计算、发布中长期交易总体均价、现货分时出清价格等批发市场参考价格。
中部地区交易机构从业者李宸认为,2021年随着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大规模工商业用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但用户对市场交易信息的知晓程度仍较低。“一方面,当前用户的市场意识不足,市场教育宣贯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市场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也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4年印发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电力市场信息根据公开程度和披露对象分为三类。和用户交易价格密切相关的中长期交易成交总量、成交均价,市场结算总量、均价,售电公司总代理电量、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信息等均属于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仅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等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查看。
有资深电力市场从业人员表示,大部分市场价格信息仅向有限的市场主体公布且可能滞后,信息获取门槛高、操作难度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居间商利用信息差赚取高额利润的情况。他和李宸持同样的观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修改电力市场信息发布规则,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透明。
有零售市场调研人员提出,丰富信息披露手段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如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建立分省(区域)入口、全国信息可查的售电平台,发布各类零售套餐、批发市场电价参考等,提高用户查询、比较和选择的便捷度,减少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零售限价是否合理
批零价差风波下,陕西有意加强零售用户价格风险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到,对零售套餐签订的电能量价格超过预警值的零售用户及售电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多种方式对签约零售用户提醒确认,电能量价格预警值为本年度所有售电公司已执行月份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的1.1倍。同时,对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0.012元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量比例返还。
《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一周,四川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了四川电力现货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初期也考虑对各售电公司年度累计批零价差超出批零价差基准的部分进行超额收益回收,价差基准暂定为5元/兆瓦时,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调整。
对零售市场限价的做法已不是新鲜事。2024年以来,浙江在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中设置了零售价格封顶条款,2025年零售套餐封顶价格条款最大上浮系数0.6%,但此举一直存在争议。
自2021年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以来,推动用户直接进入市场购电、由市场形成零售电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依据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零售限价措施类似于政府指导价。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价格法也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述资深电力市场从业人员认为,零售限价的做法可能导致民营售电公司缺乏活力。如果零售利润无法覆盖售电公司成本,可能助推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以低价成交再返点的形式牟利,扰乱市场秩序。
李宸则认为:“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零售价格必然在合理区间内运行。但现阶段,电力市场建设仍在持续推进中,用户参与度、信息透明度、监管制度等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不太现实,需要在建设有效市场的同时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
他表示,在市场过渡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成本调查、测算等方式,设置合理的、原则性的零售利润空间,推动市场有序竞争。“部分地区售电公司对零售限价不满,关键原因在于设置的利润空间较小。”
他也提到,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售电公司普遍开展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用户侧储能投资等多元业务,在设置利润空间时要进行精细化管理,区分售电公司的电能量收益和附加服务收益,给售电公司转型和开展多元业务提供生存发展空间。
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5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基本保留上述政府定价行为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水平,可以通过制定作价办法、规则等定价机制确定”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也进行了较多修改,包括将“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列入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做法,新增“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作为价格歧视的对象,对后续售电公司违规赚取高额利润、发电企业在价格上区别对待关联售电公司和独立售电公司等情况将起到规范作用。

责任编辑: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