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电改革进入新阶段 售电市场迎来好消息

2016-11-02 09:57:16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一、舆情综述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电改后续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电网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和配
一、舆情综述
 
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电改后续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售电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配电网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和配电业务的门槛和程序。这是继2015年11月以来发布《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六个电改配套文件近一年后,再次推出的电改实施细则类文件。
 
两个文件对此前发布的《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细化,对于此前配套文件发布后留下的疑问,诸如电网企业是否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发(配)售一体售电模式是否可行、如何界定增量配网、发电企业是否可以建专线等问题,进行了直接回答,并且两个文件内容相互呼应。
 
《售电办法》根据我国目前售电市场建设情况,对售电侧纵向改革链条中市场准入、主体权责及业务范围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更加具体,明确指出“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和从业人员要求等。其二,准入程序简化,新增并细化准入程序为“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更利于售电公司开展跨区域、全国范围内的售电业务。
 
《配电网办法》将配电网扩展至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均属于新增配电网。此外,对后续增量配网的核准权下放至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
 
按照电改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路径,售电侧放开一直备受瞩目。此两文件更是业内翘首期盼,认为其堪称新电改两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政策,开启新电改进入政策落地的第二阶段。
 
《售电办法》推出以后,咨询界、行业内还有其他的金融机构一致叫好,表示在售电领域的竞争会更加放开,无论对于老百姓用电,还是售电市场,都是一个好消息。分析人士也称,《配电网办法》放开的力度大于预期,真正意义上触及了电网企业的核心利益,电网垄断能力大幅受限。
 
二、舆情传播
 
中电传媒舆情监测室数据显示,10月11日至10月19日,共监测到媒体相关新闻信息1078条。
 
媒体关注走势图
 
(数据来源:中电传媒舆情监测室)
 
解析:电改两配套文件发布后,各方媒体纷纷报道,当日有中国新闻网、央视网、新浪、网易、凤凰网、中国证券网等媒体在网页登载文件内容。由于话题的重要性和恰值工作日,报道数量不断增加,《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陆续刊发分析报道,受到网络媒体的大量转载,舆情在12日达到高峰。13日,央广网、《证券日报》登载的报道在网络中传播,媒体报道超200条。截至17日,舆情逐渐平稳。
 
此外,微信平台上也有近1000篇报道对此话题进行关注,报道主要分布在部分能源领域传统媒体的微信公众账号及个人微信上。其他行业相关微信账号多为转载。
 
三、典型舆论
 
进一步规范售电侧准入门槛及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主体,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将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而增量配电网应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接受采访时表示
 
重新定义增量配网,明确增量配电网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价由地方政府指导和协调,避免了电网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有利于社会资本公开公平公正地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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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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