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规则中辅助服务亮点:不止电能一条路

2017-01-17 13:25:58 电力市场研究 作者:易明   点击量: 评论 (0)
前言: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基本规则中不仅对电能量中长期交易进行了系统的考虑,还针对辅助服务指导性的市场化要求,为需求侧
前言: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基本规则中不仅对电能量中长期交易进行了系统的考虑,还针对辅助服务指导性的市场化要求,为需求侧资源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指明了方向,是对“9号文”中“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的具体践行。其中,“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新概念和调峰责任分担范围的扩大,值得关注。同时,基本规则引发了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变革,国内现有的补偿机制面临重大挑战和变革。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易明)
 
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电力交易和电力供应,由发电商或其他提供方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之外的其它服务。根据系统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辅助服务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有各自的约定,但总体而言包括有功服务、无功服务和事故恢复服务。我国现行的辅助服务主要在发电环节,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两大类。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经济补偿,对有偿辅助服务基于成本进行经济补偿。
 
其中,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的划分在不同区域制定细则时会有所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调峰是典型计划机制“单一买方”背景下的辅助服务,系统调峰问题在建立现货的国家和地区是靠竞价上网的方式解决的,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调峰仍然作为辅助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调频、备用服务一起作为有功服务获取。应该讲基本规则对于辅助服务机制的描述新意颇多:
 
1、为什么要引入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现有辅助服务供给不够充分吗?
 
辅助服务的供给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吃饱饭”和“吃细粮”。在国内可再生能源穿透率较高的“三北”地区,风电光伏的小时、日内、乃至季节性的波动都大幅增加电网调峰调频的需求,然而“三北”地区电源又是以调节性能相对较弱的火电机组为主,优质调峰调频资源稀缺。
 
另外,即使在一些调峰调频能力能够满足电网控制目标的地区,也存在火电过度调节导致煤耗增高、设备疲劳等负面影响,有很大的效率提升空间。因此,通过从规则层面允许诸如电储能、需求侧资源等独立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能够使新技术、新模式进入电力系统,促进辅助市场提供主体间的竞争活跃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辅助服务“吃不饱”和“吃粗粮”的现状。
 
2、基本规则引进全新的辅助服务主体是个什么鬼?
 
基本规则虽然描述的交易方式仍然是现行中长期交易机制的改良,但是在辅助服务领域却大踏步的突破,在政策文件中引入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如第九条所述,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电网和发电企业之外,第三方作为独立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先例,因此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按什么样的规则参与交易,合同如何约定,调度指令又如何制定、执行和考核,都是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必须详细考虑的新问题。
 
3、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包括谁,又可以提供哪些服务呢?
 
按照第十五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有别于传统的发电企业,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独立性”体现主要在其单独参与辅助服务交易,而非利用参与电能量市场后的剩余可调容量提供服务,也就是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原则上不参与电能买卖,仅从事辅助服务。
 
从这一角度,需求侧资源和电储能设备无疑是符合这一条件的,而主要发电容量用于生产自用的自备电厂,其参与电能量市场程度较低,也可以作为稳定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前文所述的各种辅助服务,理论上均可以由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者提供。例如,需求侧响应资源可以按约定在系统上备用不足时降低负荷,从而提供一定的旋转备用服务;化学电池和飞轮装置可以提供高质量的调频服务;调相机虽然不产生有功功率,却可以提供电压支撑,进行无功功率的调节等等。
 
4、引入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后,对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风险更大。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全部收入均来自于辅助服务交易,无法通过电能量交易弥补其在辅助服务交易中的损失。没有像传统发电企业一般“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机会,而是在“单吊一张牌”。对经营者而言,其投资主要集中在某几个辅助服务的专用设备上。因此,如果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机制中得不到足够的市场预期,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很难鼓起勇气参与其中。
 
其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加入,会促进辅助服务产品的标准化。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工业体系下,辅助服务只要按照全局需要按需调用即可;随着厂网分开,不同发电企业之间需要区别辅助服务提供的多寡,“亲兄弟明算账”,但由于辅助服务提供者主要为传统水火电机组,相对同质,对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可以用负荷率、持续时间、积分电量等较为简明的指标描述。但在引入了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后,辅助服务资源趋于多元化,需要能够区分并兼容多种资源之间的技术经济特性和运行约束,这就要对辅助服务进行更精细的刻画和更普适的抽象,最终形成标准化的辅助服务产品。标准的辅助服务产品,还有利于辅助服务在更大范围内的获取和互济,基本规则中关于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的规定也可以更好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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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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