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自2018年至2020年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12-27 16:40:05 来源:Wind   点击量: 评论 (0)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称,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目录》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称,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有业内人士指出,事实上,一直以来,新能源车并不需要缴纳购置税,新的公告意味着,从2021年开始,国内购买新能源车将开始需要缴纳购置税。同时,2020年起,新能源车购买补贴将完全退坡,相信此公告发布以后,在2020年以前购买新能源车,又多了一个理由。
 
新能源汽车迎来快速发展期
 
中汽协秘书长助理许海东此前表示,按照目前增速,新能源汽车2017年70万辆销量目标应该可以达成。预计2018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保持在40%至50%,明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超过100万辆。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17年11月,新能源汽车销量11.9万辆,同比增长83%,月度产销量创历史新高;1-11月,新能源汽车销量60.9万辆,同比增长51.4%。
 
事实上,除了购置税政策外,2017年,国家出台了多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覆盖范围包括补贴、基础设施、宏观统筹、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推动实现《中国制造2025》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的重要战略目标。其中,2017年9月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双积分政策”)被普遍认为奠定未来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格局。该项政策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2019年开始正式考核。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张进华表示,双积分政策实施以后,新能源汽车产业将通过积分制借助市场的力量倒逼企业,推动企业加速电动化转型,政府补贴也将逐渐退出,通过市场调节激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国家对于产业的补贴政策正在加速退出,2020年以后,新能源汽车补贴将全面退出。这也意味着政府主导的培育市场模式进入尾声,企业主导培育市场新阶段开启,市场即将面临后补贴时代带来的考验。
 
业内人士称,从此次购置税公告看,或意味着从2021年开始,国内购买新能源车或将开始需要缴纳购置税。同时,2020年起,新能源车购买补贴将完全退坡,相信此公告发布以后,在2020年以前购买新能源车,又多了一个理由。
 
全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7年第17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四、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单位: km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 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0kWh。
 
五、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不小于30kW。
 
附件2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原标题:四部委:自2018年至2020年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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